關于進一步明確金融企業國有股轉持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金[2013]78號
各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準確界定金融企業國有股轉持范圍,切實做好轉持國有股充實社保基金有關工作,經國務院批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業投資的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如果金融企業股權投資的資金為該金融企業設立的公司制私募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財政部門在確認國有股轉持義務時,按照實質性原則,區分私募基金(含構成其資金來源的理財產品、信托計劃等金融產品)的名義投資人和實際投資人。如私募基金的國有實際投資人持有比例合計超過50%,由私募基金(該比例合計達到100%)或其國有實際投資人(該比例超過50%但低于100%)按照《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財企〔2009〕94號)等相關規定,履行國有股轉持義務。
二、國有保險公司投資擬上市企業股權,經書面征詢監管部門意見,能夠明確區分保費資金投資和自有資金投資的,在被投資企業上市時,豁免其利用保費資金投資的轉持義務。監管部門意見同時抄送社保基金會。對于國有保險公司以資本經營為目的的投資,或其控股的金融企業發行上市,仍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國有股轉持義務。
三、金融企業投資的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且投資資金來源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國有股轉持事項:
(一)金融企業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確認國有股轉持義務。申請材料包括申請報告,私募基金募集說明書、資金來源結構、持有人名單及相應的法律意見書等。其中,中央管理的金融企業上報財政部,地方管理的金融企業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被投資企業股東中有多個金融企業的,由持股比例最高的金融企業牽頭上報。
(二)財政部門根據本通知規定,對提出申請的金融企業出具國有股轉持義務確認函。
(三)金融企業將國有股轉持義務確認函提交擬上市企業第一大國有股東,由擬上市企業第一大國有股東按照《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財企〔2009〕94號)規定的程序,向相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確認國有股東身份和轉持股份數量。
(四)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按照本通知要求及相關規定,做好國有股轉持范圍界定工作,并批復國有股轉持方案。該批復作為有關企業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必備文件。
四、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將本通知轉發各地方金融企業執行,并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財政部 國資委 證監會 社保基金會
201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