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銀監會印發《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進一步明確今后銀行業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的發展方向和路徑。
有效的公司治理是商業銀行健康、可持續發展的基石,也是銀監會對商業銀行法人監管的重點。國際上因金融機構公司治理機制缺陷、風險管控失效和激勵機制不科學而造成的金融機構風險時有發生,加強銀行公司治理和強化公司治理監管成為世界各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監管當局的共同選擇。
近年來,在監管部門推動下,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樹立了公司治理理念,普遍建立了“三會一層”為主體的公司治理組織架構,形成了多元化的股權結構,初步建立了獨立運作、有效制衡、協調發展的公司治理運作機制,公司治理水平顯著提高,有效性逐步增強。當前,新的形勢和行業的不斷發展對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從前期探索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銀行業現代企業制度、構建“三會一層”架構和推進股份制改革,向現階段進一步優化公司治理運行機制,著重提升決策科學性和制衡有效性轉進。
自2010年以來,銀監會經過充分醞釀,針對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公司治理存在的問題,借鑒國際金融危機以來國際監管改革經驗,全面考慮國內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公司治理方面的異同,制定了適用于我國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指引》。
《指引》分為9章,共計136條。第一章至第三章的重點內容為規范公司治理架構和各治理主體職責邊界等制衡機制,第四章至第八章主要涉及商業銀行發展戰略和價值準則及社會責任、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激勵約束機制、信息披露等公司治理運行機制的主要內容,并增加了監督管理部分。根據我國的實踐情況,《指引》明確提出了良好銀行公司治理應包括的主要內容,即健全的組織架構、清晰的職責邊界、科學的發展戰略、良好的價值準則與社會責任、有效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合理的激勵約束機制、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這既是對近年來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實踐的經驗總結,也為今后銀行業公司治理建設和進一步完善明確了方向。
《指引》的新內容主要包括:規范董事會運作及董事履職要求;做實監事會職責;加強主要股東行為約束;強化商業銀行戰略規劃和資本管理;增加對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的具體規定,對建立科學的激勵機制、有效的問責機制和透明度建設提出明確要求;明確監管部門對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評估、指導與干預職能;確保《指引》與國際最佳實踐同步,使用新的公司治理定義,提出了利益相關者的概念,即銀行的公司治理應履行對存款人、雇員等的權利保護責任等。
前期《指引》已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充分采納了社會各界提出的意見建議,力求更加完善和嚴謹。總體來看,《指引》明確了今后銀行業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的發展方向和路徑,將對我國銀行業持續、健康發展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