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13時30分許,一輛從小巷往萬山路上拐的電動車,被一輛紅色大型水泥罐車“咣”的一聲碾到輪下,被碾到車輪下的是一名身穿紅色上衣的中年婦女。正行駛的貨車司機速停車,并下車彎腰查看。當看到司機直起身的時候,婦女十分害怕,央求司機“不要碾死我”。(7月3日《鄭州晚報》)
婦女被壓在水泥罐車下面,央求司機“不要碾死我”,個中的玄機就是:對于此類交通事故,撞傷不如撞死成了潛規則,這是個極其荒唐的邏輯,卻一次又一次地在有五千年文明史的泱泱大國的土地上上演,這實在令人匪夷所思。然而,更可悲的是,這也成了一種不道德的“潛規則”。“撞死人最多賠40萬元,撞傷人可能賠上百萬元”,這是導致肇事司機二次碾壓置人于死地的催化劑。
在對“撞傷不如撞死”的肇事司機人性泯滅的咒罵聲以及對現行《道路交通法》等制度缺陷的一片質疑聲中,應該更加清醒地意識到,是制度缺陷誘使司機犯了錯,還是司機本來就錯了?
其實,現行的制度雖然有缺陷,但是并沒有缺陷到誘使人去殺人,而司機的這種行為選擇,如果拋開對生命的尊重以及道德、人性等沒有約束力的價值要求不談,僅從法律這道最低的約束力來講,他們在趨利理性下會選擇“兩害相較取其輕”,這話說起來似乎有些殘忍,但是事實上如果站在司機的立場上,得出這樣的結論就是自然的。
撞死比撞傷的賠償還低,并不完全是法律的錯,醫療費用居高不下、汽車保險也不盡合理等社會問題是導致這一法律錯位的根本原因;至于被害人因二次碾壓而被撞死,也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錯,因為法律制度是互為補充與完善的,在我國的《刑法》中有“故意殺人罪”這一條。凡是二次碾壓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可以故意殺人罪論處。不過在很多人眼里,汽車撞人似乎與殺人無關,能輕判就輕判,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這才是對生命尊嚴的嚴重漠視。
“好的制度能讓壞人也做好事,壞的制度能讓好人也做壞事”,“不要碾死我”這一聲恐懼的求救至少提醒我們,應該在制度層面對相關法律進行修補,避免撞殘不如撞死的悲劇上演,讓制度的善意最大程度得到發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