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保護這些珍貴的歷史符號,必須讓那些見利忘義的商業資本“心疼”才行。一方面,罰款上限必須上調;同時,還要走出單純依靠經濟手段制裁的窠臼。
6月13日媒體報道,曾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廣州民國建筑,未能在“緩拆令”下幸存。6月10日深夜11時到次日清晨,金陵臺2號、4號與妙高臺1號、3號的殘留部分和尚完好的詩書路69號之一被鉤機野蠻拆毀。這一強拆新聞在微博上引起了網友的震動與聲討。
前蘇聯美學家鮑列夫說過:“當歌曲和傳說都已沉寂,已無任何東西能使人們回想一去不返的古代民族時,只有建筑還在說話。”然而,民國的歌曲還在被人吟唱,金陵臺、妙高臺這樣罕見的40年代現代主義建筑卻被一夜拆光,只留下斷壁殘垣在哭泣。
歷史建筑擋不住商業開發,公眾已然有些見怪不怪。此前,梁思成故居、張治中公館等文物級建筑,都難逃被拆除的命運,更不用說沒有名人護體、名不見經傳的普通建筑。不過,廣州民國建筑遭強拆還是讓人感到憤怒。畢竟,當地規劃部門已經明確下文要求暫緩拆除,開發商卻深夜突擊拆除這些政府早已建議保留的準歷史建筑。這一行為,完全是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公然挑釁。
開放商的底氣從何而來?一方面,金陵臺、妙高臺建筑不屬于文物保護單位,加之廣州歷史建筑名錄尚未出臺,導致這些建筑無法獲得一個能受到有效保護的身份。同時,即使有關部門最終認定其屬于歷史建筑,拆除的違法成本過低,也使得開發商敢于藐視規劃部門的“緩拆令”。根據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擅自拆除納入保護名錄的歷史建筑,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與開發商建樓的巨大利潤相比,區區50萬元簡直是九牛一毛。
一個不容回避的尷尬是,眼下50萬元儼然成為歷史建筑邁不過的一道坎。無論我國《文物保護法》,還是《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對于擅自拆除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的罰款上限都是50萬元。
現行《文物保護法》已有10年時間沒有修訂,越來越滯后于時代發展。對于不可恢復的文物和歷史建筑而言,“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處理方式并不現實。而50萬元的處罰紅線,無法有效震懾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行為,反倒更像將違法洗白的“買路錢”。
面對紛紛倒在推土機下的名人故居、歷史遺存,著名作家馮驥才感嘆:“作為文物保護專家,我們只有呼吁和心疼的份兒”。要想保護這些珍貴的歷史符號,必須讓那些見利忘義的商業資本“心疼”才行。一方面,罰款上限必須上調,扭轉破壞收益大于風險的畸形博弈;同時,還要走出單純依靠經濟手段制裁的窠臼,避免文物保護異化為利益贖買。有必要以法律形式規定非法破壞歷史建筑,一律收回土地出讓權,轉為公共用地,從而讓開放商們偷雞不成蝕把米,不敢再隨意拆除有價值的歷史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