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化具有促進消費的積極效應。然而,我國城鎮化與消費的關系并不明顯。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在于相關體制改革沒有同步跟上城鎮化步伐。更好地發揮城鎮化對消費的拉動作用,須大力破除現有體制機制障礙,在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如戶籍改革、社保改革上形成突破和進展,進而帶動全局。
城鎮化具有促進消費的積極效應。研究表明,城市化率每提高1個百分點,城鎮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將增加2.0083%。分析起來,城市化對消費的促進作用,主要通過以下幾條渠道實現:
一方面,城市化會提高城鄉居民收入。對于城鎮居民來說,隨著越來越多的農村人口、信息、資金、技術等生產要素匯聚城市,將在城市產生巨大的聚集效益和規模效益,使生產要素市場尤其是勞動力市場能夠更好地發育,在城市能獲得相對于農村工資更高的就業機會,并促進城鎮服務業的蓬勃發展,進而提高城鎮居民的收入水平;對于農民來說,隨著大量剩余農村勞動力向城鎮的轉移,將會為農產品提供更大的消費市場,規模效益和價格水平也會得到根本改善,人均占有資源不足的矛盾會得到根本改變,收入的資源約束會在很大程度上消除,政府支農效果也會顯著提高,使農民整體收入水平得到顯著提高。另一方面,城市化會促進消費結構升級。消費結構升級是保證消費需求不斷擴大的必要條件,隨著城市化的不斷推進,居民收入水平不斷提高,消費環境不斷改善,進而會使消費領域不斷拓展,消費結構發生重大變化。此外,伴隨城市人口不斷增加和收入水平提高,城市需求包括對農產品的需求不斷擴張,而日益增多的城市人口對農產品需求擴大,必然使農村居民收入增加和消費擴大,促進城市工業及服務業進一步發展,從而吸收更多的農村人口向城市轉移,由此形成消費需求的良性擴張和循環累積效應。
研究發現,我國城鎮化與消費的關系并不明顯。一是最終消費率持續走低。2009年我國城鎮化率已經接近50%,按照國際一般規律,之后最終消費應隨城鎮化率的提高而上升,然而,2009年至2011年,我國城鎮化率從46.6%提高到51.27%,最終消費率卻不升反降。二是城鄉居民消費傾向都趨下降。用城鎮家庭平均每人消費支出占其人均可支配收入比重表示的城鎮居民消費傾向,由1978年的90.61%下降到2011年的69.51%;用農村家庭平均每人年消費性支出除以其人均年純收入所得比值表示的農村消費傾向,由1978年的86.87%下降至2011年的74.83%。此外,消費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總體呈下滑態勢。
分析起來,我國城鎮化不能有效拉動消費,根本原因還是出在體制上。我國城鎮化在城市面積不斷擴大的同時,相關體制改革如戶籍、社保、土地流轉等嚴重滯后,導致我國城鎮化往往“見物不見人”,人口城鎮化進程遠遠落后于土地的城鎮化進程,城市化具有“有城無市”或“城與市”不協調的特征,阻礙了其對消費拉動作用的充分發揮。特別是大量農民工由于體制原因不能真正融入城市,社會保障未能跟上城鎮化步伐。我國在住房、醫療、養老等社會保障方面投入明顯不能滿足城市發展的實際需要,這些直接關系到居民生活質量的重大問題,助推了基于存錢買房、養老和防病等意愿的儲蓄動機,削弱了本應釋放的消費能量。同時,城市內部社會保障也存在“二元結構”,很多外來農民工在就業、醫療、養老等方面享受不到與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難以融入城市生活,其消費需求因而受到嚴重制約。
為此,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要解決我國城鎮化進程中城市面積擴張過快、社會保障體系滯后和農民工市民化等問題,更好地發揮城鎮化對消費的積極拉動作用,必須大力破除現有體制機制障礙,在重點領域、關鍵環節上形成突破和進展,進而帶動全局。
一是研究制定城鎮化發展的專項規劃。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充分表明,在一個國家的城市化過程中必須要充分發揮政府的規劃、引導和調控職能。要統籌考慮全國城市布局,遵循市場規律、選擇一批有發展潛力和產業支撐的中小城市納入規劃。要考慮城市布局和發展階段戰略,在大中小城市、東中西部幾個層面上避免城市的無序發展。此外,建議制定城市建設和管理的總體規劃原則,致力于解決城市綠地少、水土流失嚴重、大氣污染嚴重、水環境質量差等問題。
二是加快完善農村土地流轉制度。隨著覆蓋城鄉社會保障體系逐步建立,建議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土地使用權流轉制度,鼓勵離鄉進城農民將原承包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這既有利于農民的非農轉移,從而促進人口城鎮化進程,又有利于推進農業規模化經營。
三是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在農民工落戶問題上,應采取差別化政策:中小城市、小城鎮應盡快取消實現穩定就業創業農民工的落戶準入門檻;而大城市和特大城市也應積極研究放寬相關政策,通過“積分落戶”等辦法,暢通新生代農民工融入城市的制度渠道。此外,我們還要在與戶籍相掛鉤的民政、教育、就業、勞動保障、醫療衛生、計劃生育等制度方面加快配套改革,剝離在戶籍上附加的各種利益,大力推進城鄉、區域間公共服務均等化,從而為全面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創造有利條件。
四是建立完善城鄉一體的社會保障體系。要通過研究論證,明確政府、企業和農民工的各自責任,政府應加大對農民工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子女義務教育、就業扶持以及住房保障等方面的支出補助力度,健全中央財政對農民工集中地區穩定、長效的轉移支付制度,在此基礎上按照低標準、廣覆蓋、可接續原則,著力推進農民工社保、住房、醫療等制度建設,最終形成城鄉一體的社會保障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