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25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這是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第一部法律。
旅游法是改革開放初期啟動的立法項目之一,由于當時我國旅游業發展尚處于起步階段,對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問題認識不盡一致,草案未能提請審議。隨著我國經濟持續較快增長、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步伐顯著加快,人民群眾對旅游業發展提出更高要求。
旅游法是全面規范和指導我國旅游業發展的重要法律。這部法以憲法為依據,系統總結了我國改革開放以來旅游業的迅猛發展實踐,參考借鑒了世界各國的有益做法,廣泛吸收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
旅游法共設十章112條,除總則、法律責任和附則外,分別對旅游者、旅游規劃和促進、旅游經營、旅游服務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監管、旅游糾紛處理等內容作了規定。旅游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旅游業進入了法制化、規范化發展的新階段。
旅游法的實施,將為實現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創造基礎性的法律環境。此前我國還沒有統一的旅游法,對旅游活動的規范主要依賴國務院制定的旅行社條例、導游人員管理條例、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等行政法規、各省區、市制定的旅游管理條例或旅游業條例等地方性法規以及有關部門制定的旅游行政規章。
順應各族人民過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不斷豐富旅游產品,提升旅游服務質量,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這部綜合性的旅游法必將在我國旅游業發展過程中發揮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