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醫患關系緊張,投訴不少,常告到鑒定委員會乃至法院,但最后判決總是各方不滿:病人不服、醫生叫冤、醫院訴苦。細聽各方評論,總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怎樣改變這種人人不滿意的境況?其實,有許多值得探索的問題。
現在強調醫療文件不能修改,否則一票否決,官司定輸。我認為這是欠妥的。醫療文件分兩部分,一是醫生個人根據病人的口述(即病史)和體檢的記錄,屬于個人(病人及醫生)的主觀描述;二是醫療化驗及影像檢查結果記錄,是客觀記錄。顯然主觀的人為描述變異很大。首先病人描述自己的不適是主觀感受,不同的精神狀態、不同的年齡,同一病征其嚴重程度相差甚遠,描述癥狀偶有不準確,或時時改變,這種記錄不可靠或可能會有較多修改。另外,體檢也受條件因素影響,病人的情緒、體位,對醫生的指令、理解的準確性都有差異,使體檢記錄出現反復變異,有時陽性,有時陰性,這種記錄的修改也是正常的、必要的。
再有搶救病人常是突然發生,具體操作及用藥都隨病情變化隨時更改,而搶救后的記錄常是回顧性的,遺漏、補充、修改也是家常便飯,怎么可能一點修正都沒有呢。而搶救成功或失敗后作分析,常是多人討論,各抒己見。不同人、不同科室、不同角度作分析,提出各種意見,但外行人、家屬會抓住不同的見解,尋找有利于自己的觀點意見,放大為醫生或院方出錯或哪里做得不夠,并以此作為醫療事件判斷依據顯然是不對的。
那么醫療事故材料怎樣取證呢?參考一般的司法判決,司法判決都不能以犯人自己述說為依據,因為犯人可能提供于自己有利的假口供,辦案人一定要找到客觀的證據。因此醫療事故做調查,一定要請內行人參與,一切以事實為依據,切不可輕信口頭、主觀的文字記錄,以減少冤假錯案。
不少病人認為只要治療后癥狀更重、手術后比手術前更差,就算醫療事故。但是要知道不少疾病的發展、加重、死亡十分復雜多變,醫生不是神仙能全部掌握。而且,如今醫院常怕醫療投訴過程繁雜、影響工作,為求盡快解決賠錢了事,破財擋災,這也助長了少數醫鬧。法院也常常以幫助弱勢群體為由,作出讓醫院賠償的判決。事件可能暫時解決,但醫生、醫院則深感傷害,為保護自己,過度檢查、治療跟隨發生,惡性循環越演越烈。
憶多年前的醫療事故分兩部分,一是技術事故,二是責任事故。前者是客觀上醫生確實無法治愈病人,這是可以原諒的。后者是醫生責任不夠,能治好的沒有治好,傷害病人,這要醫生賠償,這叫責任事故。這樣判決比較客觀合理,雙方容易接受。但現在的醫療事故判決也存在一些問題:審查人與被審人屬利益相關的關系。今天我是主審,你是被告;過段時間你是主審,我是被告,這種關系下的判決怎能公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