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弱標簽之外的“精明者”與“老實人”
時間:2013-03-21 17:25:44
來源:觀點中國 作者:程曼祺
在法律進一步健全和執行過程中,“執法者”和“執法對象”的角色劃分并不是唯一的問題,更大的問題是我們在這樣的體系中塑造著怎樣的“因果報應”。
在制度安排和法律體系尚待進一步健全完善條件下,誰是弱勢群體?談到這個話題,浮現眼前的是在墻上寫著“拆”字的破損房屋中,做著無奈抵抗的人;是對命運的悲慘和重壓忍無可忍而將生命和希望都付之一炬的人……這個人或許也是我們自己:渾噩麻木,對可能的威脅無法預知,對長久的不公逆來順受。總之,明顯的弱者是“執法對象”,是已經或即將受到不公正對待的“我們”。
而在剛剛過去的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云南省麗江市市長和良輝在云南代表團會議上關于拆遷問題的發言,則引出了另一類不明顯的弱者:執法者自身。和良輝指出,在拆遷過程中,拆遷戶“漫天要價、無理取鬧、纏訪纏訴,拆遷上訪專業戶層出不窮”,這影響了基礎設施、重大民生工程建設和社會經濟的發展。他認為,國家應盡快出臺征地拆遷法以解決這一系列問題。
看來,被不完善和不規范的法律所困擾的人,既包括“被拆遷人”(被拆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也包括“拆遷人”。
拋開拆遷是制度框架問題還是具體法律問題不談,和良輝所提出的現象確實反映出,不完善的法規同時危害著執法者和執法對象。這不僅表現在備受爭議的拆遷問題上,也表現在屢屢成為新聞點的“城管執法”中——“城管執法”本身的法律依據模糊而薄弱,比拆遷更加不規范。
人們之所以常常忽視執法者和執法機構所受到的危害,是因為在當下輿論話語中,我們往往突出“執法者”與“執法對象”甚至是“官”和“民”的表面角色對立。但在“執法者”與“執法對象”的角色劃分之外,還存在另一種分類:“精明者”與“老實人”。
所謂“精明者”,是指在不規范的法律面前深諳潛規則,抓住機會鉆空子,有可能僥幸受益的投機者。他們居廟堂之高,則可能行貪腐;處江湖之中,則可能為刁鉆。不論身份如何,他們是真正的一類人。另一類人則是那些試圖依法行事的執法者,以及在法律面前不敢或無力反抗的“老實人”。
拆遷中,精明者可以是采取強制甚至暴力手段的拆遷人;也可以是漫天要價,為獲取高額補償而故意拖延的被拆遷人。精明者的無往不利,讓溫和行事而耽誤了拆遷時限的拆遷單位開始“反思”,讓在拆遷初期就“被忽悠”搬走的被拆戶感到“吃了虧”。
這樣一個滿是漏洞的體系讓想依賴它、想相信它的人感到無所適從,感到被生活欺騙;它讓老實人唾棄自己的老實,讓單純者悔恨自己的單純。
在有漏洞的體系中,鉆空子的人的感染力更是巨大的,他們超越諸如“執法者”與“執法對象”的表面對立,他們能讓眾人的信任逐漸坍塌,讓人們對明文法律和制度感到心灰意冷,轉而推崇潛規則和相信“弱肉強食”。
在法律進一步健全和執行過程中,“執法者”和“執法對象”的角色劃分并不是唯一的問題,更大的問題是我們在這樣的體系中塑造著怎樣的“因果報應”。一個讓人們有理由去違抗并能從中獲得利益的體系是不公正的,更大的危險在于,這樣的法律執行不嚴蘊藏著自我崩壞的趨勢:它激勵著人們去違抗它自己,它默認不法去拆塌依法,它甚至在允許不善去腐壞善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