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晚,微博上認證為“華藏寺高速交警”的官方賬號發布消息稱,在限速120公里的路段上抓拍到甘H00002牌照的越野車以194公里時速行駛,超速達61%,并同時公布了該車的照片。記者18日上午從武威市政府了解到,超速車確系武威市政府某位副市長乘坐車輛,之所以超速是“工作原因”,副市長對車速“沒感覺到”。
在剛剛結束的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榆林市市委副書記陸治原發言時表示:“我國現有法律不少,但法律的普及程度不高,不要說一般的公民,國家機關的許多領導干部對法律的了解程度,也還遠遠不夠,需要加大法律的普及力度”。現在看來,代表關心普法問題并不是無的放矢。
不過僅僅普法還不夠,關鍵還在領導干部知法之后更要遵法、守法。我國道路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高速公路超速屬違法行為。副市長座駕以194公里時速行駛,超速達61%,顯然不是一句不懂法就能解釋得了的。
副市長座駕在高速上何以超速行駛,當地給出的解釋是“工作原因”,就算如此,“因公超速”就有理,以此為借口就能免責?當然不可以。道理很簡單,如果因為“公事”就可以違反法律、法規,那法律嚴肅性、權威性何在?再說了,因不因功,有時候還不是某些領導自己說了算,普通百姓又怎么知道。
在筆者看來,副市長果真超速了,就老老實實接受處罰,以后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就是了,否則拿“公事”當借口只會降低其公信度。“因為公事”絕不是超速的“救命稻草”,領導干部只有帶頭守法才能贏得群眾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