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審判如何把握“寬”“嚴”
——最高法院有關負責人就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答記者問
2月27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近年來出臺了《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積極采取措施,全面深入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貫徹,取得了哪些效果,是否會導致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是否會導致“花錢買命、賠錢減刑”現象的發生?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長高貴君、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27日就這些問題接受了記者采訪。
寬不是法外施恩,嚴不是無限加重
問:寬嚴相濟是否將導致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
答: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等法律原則一脈相承,是當前我國的基本刑事政策。它的核心要求是在對各類犯罪依法處罰時,法官要善于綜合運用寬和嚴兩種手段,做到嚴中有寬、寬以濟嚴,寬中有嚴、嚴以濟寬。
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要求法官嚴格法律依據審判,不允許法官濫用裁量權。寬不是法外施恩,嚴不是無限加重。任何審判工作都得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嚴格依法進行。為確保量刑公正,我們正在推行量刑規范化改革,盡可能做到相同情況相同對待,不同情況區別對待。
實踐證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必須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打擊和孤立極少數,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數,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對立面,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維護國家長治久安。
依法從嚴,嚴懲嚴重刑事犯罪
問:司法實踐中,法院如何確保依法從嚴?
答: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年前就對人民法院在刑事審判工作中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提出了具體明確的要求。把嚴重危害國家政權穩固和社會治安的犯罪,嚴重暴力犯罪和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犯罪,嚴重毒害人民健康的犯罪,作為嚴懲的重點,依法予以從重處罰。
2008年至2012年五年間,人民法院對故意殺人罪,綁架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奸罪,爆炸罪,搶劫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等嚴重犯罪判處的重刑率始終處于高位。
死刑只適用于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犯罪分子
問:對于死刑案件法官如何把握寬嚴尺度?
答:對于被告人同時具有法定、酌定從嚴和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的案件,法官一般要綜合各方面情況,做出從嚴或者從寬的分析判斷。法官在死刑案件審理過程中嚴格執行并準確理解“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政策,確保死刑只適用于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對于不同的犯罪行為和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堅持區別對待的原則。在對較輕犯罪依法從輕處罰的同時,對具有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和屢教不改、群眾反映強烈等酌定從嚴處罰情節的犯罪,在量刑上考慮從嚴。
嚴格限制賠償條件,嚴重犯罪絕不考慮賠償
問:寬嚴相濟是否會導致“花錢買命、賠錢減刑”現象?
答: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會考慮賠償情況并與量刑相聯系,但這并不意味著“花錢買命、賠錢減刑”。同時,并非所有刑事案件都會在量刑時考慮賠償因素,這是有嚴格的限制條件的,主要適用于因婚姻家庭矛盾和民間糾紛引發的案件。在量刑時決定是否考慮賠償還要綜合考量犯罪性質、情節和實際危害后果,被告人是否真誠認罪悔罪,被害方是否予以諒解等各方面因素。而且對于刑事案件的賠償和解,新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也做出了明確的程序性規定。法官也會依法辦案。
對公然對抗社會、嚴重危害國家政權和社會治安穩定的案件以及嚴重暴力犯罪和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等案件,即使被告人拿出很多錢予以賠償,法官也不會在量刑時考慮賠償問題。
依法從寬,防止和減少社會對抗
問:法院對依法從寬掌握哪些原則?
答:在依法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從嚴”要求的同時,人民法院高度重視體現“從寬”的要求,即對于犯罪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的,或者罪行雖然嚴重但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以及主觀惡性相對較小、人身危險性不大的案件,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情節的被告人,一般應依法從寬處罰。
人民法院掌握以下幾個基本的從寬原則:對于因民間矛盾激化等引發的犯罪,應酌情從寬處罰;被告人案發后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并認罪、悔罪的,可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依法做出相應處罰;因婚姻家庭等民間糾紛激化引發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對被告人表示諒解的,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近年來,人民法院生效判決中符合適用條件的非監禁刑率穩中有升,從2007年的28.76%上升到2012年的33.37%。適用非監禁刑罰且符合在社區內執行條件的罪犯安排在社區內執行,由專門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民間組織、社會志愿者以及被執行人的親屬的協助下開展社區矯正,能更有效地矯正他們的犯罪心理和不良習慣,促使他們順利回歸社會,減少社會對抗,促進社會穩定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