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記者從省高院獲悉,省國土廳原副廳長張國華被控收受賄賂428萬余元,另有973萬余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上訴一案,已于春節前夕由省高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4月至2011年3月,張國華在任天水市副市長、甘肅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及個人在承包工程、申請銀行貸款、辦理土地使用手續等方面謀取利益,多次單獨或與其妻劉某共同非法收受款物共計428萬余元。此外,張國華一案涉案資產數額巨大,省檢察院在偵查階段依法扣押、凍結張國華夫婦的現金、銀行存款、房產及其他貴重物品等折合人民幣2146萬余元、美金2萬元。扣除其合法收入后,仍有973萬余元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2011年6月15日,政協甘肅省第十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決定,撤銷張國華的政協委員資格。2011年6月21日,張國華涉嫌受賄罪經省檢察院決定被逮捕。2012年6月13日,張國華涉嫌收受巨額賄賂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兩罪,被蘭州中院數罪并罰,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張國華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量刑過重,自書5000余字申辯理由,委托律師提出上訴請求。2012年8月10日,省紀委、省監察廳向羈押于看守所候審的張國華宣布了“雙開”決定。2012年底,先于張國華受審的其妻劉某,因參與其中兩起收受65萬元賄賂款,被省高院終審認定為受賄罪從犯,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