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法》規定,環評機構“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失實的,由授予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并處所收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然而,如此嚴格的法律規定卻沒能遏制屢屢出現的環評造假現象。據環境保護部2010年6月發布的數據顯示,在一次對環評機構的抽檢中,75家被抽查的環評機構,30家出現了質量和管理問題,比例高達4成。
“環評”這個看似周密的制度設計,最后卻經不起現實的折騰,問題不在制度設計本身,而在于環評報告的不透明。從權利角度講,環境關乎公眾的切身利益,公眾本該有權了解、監督甚至決定環境變化的公共決策,但現在環評成了一個純粹技術的過程,缺乏公眾的參與,整個流程都處于不透明的狀態。如此情勢下,環評機構唯政府部門臉色行事,環評報告又豈能公正?
據了解,西方發達國家的環評引入了公眾參與和“同行評議”的體制。也就是說,一個項目的環境評價,既要有相關專家的參與,也要有與該項目相關的公眾參與,每個項目都要召開至少一個以上的聽證會,以達到利益的平衡。與此同時,項目的環評報告書除商業涉密外全面對社會公開,以方便公眾及業內人士進行監督。
我們不妨借鑒科學合理的相關做法,讓環評全過程處于公眾的監督范圍內,從而提升環評的科學性、公正性與民主性。當然,這既需要建立推廣環評機構市場準入、信用評價考核等項制度,也要暢通出口,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的造假行為“零容忍”,并依法嚴處。只有多管齊下,才能促進環評機構的良性發展,從而遏制環評機構的造假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