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針對未經家屬簽字同意,就火化滑坡遇難者遺體事件,鎮雄縣政府一負責人承認“工作中考慮不周,傷害了遇難者家屬”,并向遇難者家屬表示道歉。該負責人表示,如果人數少的話,可以在殯儀館進行冷凍處理,“但是這次人數太多,縣殯儀館沒那么多冰柜,實在是沒地方放”(1月15日《新京報》)。
1月11日,一場突如其來的山體滑坡奪走了46條鮮活的生命,惡夢一樣的災難悲痛尚在遇難者親屬心中滴血,公眾在驚愕中尚未緩過神來,當地民政部門就將遇難者遺體沒有告知各自親屬的情況下“強制火化”,而部分遇難者家屬還在趕回的途中,連見親人最后一面的機會也被永遠剝奪,政府部門的這種做法激起遇難者家屬不滿更是可想而知,盡管“自作主張”的民政部門也受到了上級批評,民政官員也向遇難者親屬反復道歉,但遇難者親屬的悲憤情緒還是溢于言表。
本是無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釀成的悲劇,政府部門在緊急救援方面也做了最大的努力,從媒體報道來看,也沒有發現有遇難者親屬對政府的救援及安撫方面提出任何質疑,民政部門何以這么急不可耐的將遇難者遺體火化?民政官員在道歉中的解釋雖然不無道理,也是客觀事實需要,但其中所透漏出對遇難者和其親屬的不尊重卻是顯而易見。
“逝者為上”是我們幾千年延續下來的傳統倫理,特別是遭遇“無妄之災”而遇難的逝者,其家人親屬的那種刻骨悲痛更需要政府乃至社會的理解與安撫,對逝者遺體的火化與安葬,征求逝者親屬的意見,尊重他們的選擇既是必須,也是常識性的道德倫理,而與逝者的遺容見上最后一面,也既是逝者親屬的合法權益,更是對傳統道德最起碼的尊重,任何個人或部門單位未經遇難者家屬同意將遺體“強制火化”,不只是有悖常理,嚴格來說也是對逝者親屬合法權益的侵害。根據最高法的施法解釋,更涉嫌精神傷害,而從日前媒體報道的情況看,當地民政部門“強制火化”的原因,并不單純如民政官員所說的遺體太多無法保存,或是怕發生疫情,而是擔心遇難者家屬“挾尸要價”,給政府找麻煩。
這種難以擺在桌面上的“擔心”,既是46具遺體被強制火化的真正原因,也并非是第一次出現,以往媒體報道所屢屢披露的“搶尸”鬧劇,大多也正是出于怕給政府找麻煩的擔憂,事實上也確實有某些事故或災難遇難者家屬,為了和政府“討價還價”甚至用一些莫須有的理由拒絕將逝者遺體火化,確實給地方政府招來諸多“麻煩”,但究其原因,往往還是政府或政府官員在處理問題是有“理虧”的一面,不經逝者親屬同意匆忙將遺體火化,就是希望用這種“快刀斬亂麻”的簡單方式將矛盾“消除”。
在現實社會中我們也不難發現,不少官員在處理群眾的某些問題時,不由自主的就將屁股坐在了政府利益一邊,以不給政府找麻煩為前提,由于這種“習慣性”的思維作祟,有時對群眾的權益、利益連常識性的尊重都被忽略,就事論事而言,鎮雄縣政府在處理1.11山體滑坡災難事故過程中,不僅沒有非議之處,對災難的救援、逝者親屬的安撫及災民的善后安置等措施還可圈可點,遺憾的是政府的“千般對”不敵強制火化的“一招錯”,本來這些逝者親屬并沒有對政府及政府官員的救援和善后處理心存任何疑慮,“強制火化”反倒讓這些遇難者親屬的心情由悲痛轉化為“悲憤”,欲避免麻煩結果可能會適得其反。
無論是在自然災害面前,還是涉及一般群眾權益和利益方面,應當說政府都是維護制度和群眾權益、利益的主導者,從某種程度上說,群眾的利益就是政府的利益,然現實中卻被某些官員曲解甚至解讀成“對立”,把群眾當成“假想敵”乃至以損害群眾權益、利益來片面維護政府權威的行為也是屢見不鮮,正是在這種“習慣性”思維的作用下,讓一些官員一旦落馬或退休而失去權力,馬上就回到了群眾中間,而一旦回到辦公室或坐上了官的位置,馬上就像換了一個人,不僅處處以政府官員自居,甚至連起碼的“人性化”和常識性的傳統倫理都被忘卻,實際上,這并不是為官者的“健忘”或是“失誤”,實在是為官理念出現了極大偏差。
“強制火化”46具遇難者遺體,既不是鎮雄民政官員的“工作失誤”,更不是“考慮不周”,而是在以人為本行政理念為零的情況下最“周全”選擇,事后的道歉不僅沒有任何誠意含量,沒有對“精神損害”做任何補償考慮,更是為了搪塞遇難者家屬和公眾所早已設下的、而且代價最微不足道的“既定程序”,如果不從思想深處擺正政府官員應有的正確位置,這種傷害群眾感情給流血傷口撒鹽的行為及冷酷道歉不僅還會上演,甚至還會演繹出更多的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