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網上有一組照片,標題為《廣州楊箕村:已搬遷村民圍逼“釘子戶”》,紀錄了在廣州市楊箕村拆遷工地,百余已經搬遷的楊箕村村民聚集回村內,打出橫幅標語,要求村內最后8戶留守戶盡快搬遷的情景。彼此間還發生了言語沖突,直到中午才被勸散。據了解,這是已搬遷村民第三次聚集在楊箕村內要求留守戶搬遷。
世界上最惡劣的拆遷,莫過于此。甚至令人想起電影中的鏡頭:一群人堅守在陣地上,而他的親人、鄰人們被另一些人綁架著前來說,你們快投降吧,你們不投降,我們都會被殺死。
自己認同拆遷條款,就自己搬遷好了,為什么要回來跟留守戶過意不去呢?無非就是因為留守戶的不愿意搬遷導致開發者對搬遷戶們承諾的拆遷補償條件實現不了。
這首先在商業倫理上是不通的。甲方與乙方交易,不能硬把丙方綁架進來。甲方既然沒有能力與丙方達成交易,就不要急著要求乙方履行合同,更不能急吼吼就拆掉了乙方的房子;既然乙方已經履行合同,甚至房子已經被甲方拆掉了,則無論甲方與丙方達成交易與否,甲方都必須獨自履行與乙方的合同,或者賠償乙方的一切損失。
這是要求法律條文上的清晰。即在法律上明確任何一個群體是可分的,是必須細化在構成群體的每一個個體上的。唯其如此,個體才是真實的存在,有權利可言。否則,所謂群體就是模糊的,就會淪落為侵害個體利益的工具。這樣一種悲慘的結局,被稱為“多數人的暴政”。
具體些說,在拆遷過程中,將一塊地域設定為模糊的整體,刻意掩蓋了具體的個人,于是規定贊成率達到一定百分比就視為公益。在此,所謂公益并不是實實在在的,只是一種比較虛幻的意愿。盡管如此,也只要贊成率達到規定比例,就不再會管其他人的意愿,可能就推土機直接開過來了。當留守戶出現,開發者可能故意不履行或者履行不了與贊成者的合同,有意或者無意地旁觀被拆遷者間的內部矛盾升級,甚至直接操縱被拆遷者斗被拆遷者。也就意味著公民失去了權利底線。那么,不過是出于一種比較虛幻的意愿罷了,多數人就可以在今天強迫其他人拆房子,明天,后天,也許同樣是出于一種比較虛幻的意愿,他們是否會強迫其他人賣妻子、殺兒女?
權利是有底線的,底線不容剝奪,不容踐踏。否則,權利就等于不存在,極其容易被架空。
次者,已經搬遷者聚集在村內,打出橫幅標語,強迫留守者搬遷,這是赤裸裸地侵害公民的合法權利。憲法已經賦予公民游行、示威權利,卻是針對公共事務而言。出于對個人以及他人命運的深深關切,因為對公共事務有不同看法,公民個人、群體可以經相關程序后組織游行、示威,但任何公民個人、群體不能任意侵害他人的合法權利,不能侵入他人的私密空間,不能干預他人在法定范圍內的自由選擇。
現在的問題是:這樣的行為發生過3次了,公共部門特別是警方以何種措施應對,是否以實際行動保護了留守戶們的合法權利不受侵害。如果都沒有,便有行政懈怠嫌疑,幾乎涉嫌不作為。
民意的表達,與挑動群眾斗群眾是兩碼事。前者是公民權利所在,是公民社會的常態,而后者極其丑惡,是唯恐天下不亂。要實現民意的表達通暢、公民權利有保障,同時避免群眾斗群眾、“多數人暴政”,終究還是得依靠完善法律條文、強化行政執行力。
楊箕村的這一幕,竟然發生了3次,本身是法律不完善、行政執行力不夠的結果與標志。搬遷者苦,留守者也苦,苦人與苦人斗,只有更苦,勝利者絕不是他們之中的任何一方,而必然另有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