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兩部門本月初發布的《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計算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銷售額,為納稅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試點地區或非試點地區的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
此外,通知還明確,提供應稅服務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個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文化事業建設費是面向廣告、娛樂行業開征、專用于文化事業建設的一種專項資金。在“營改增”之前,按照1997年頒布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方式為:廣告業、娛樂業營業稅的營業額乘以3%的費率。
今年啟動“營改增”試點后,業內人士十分關注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費依據將如何變化。
今年8月2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了《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以廣告業、娛樂業增值稅應稅服務的銷售額取代營業稅營業額成為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基準,同時保持3%的費率不變。但該通知并未對銷售額的計算作出具體規定。
對此,不少企業在試點中表示疑慮。對于原來繳納營業稅而現在繳納增值稅企業來說,支付給試點納稅人的廣告發布費,在原有營業稅制度下可以從銷售額中扣除,而僅從8月份的通知看,“營改增”后能否扣除并不明確,如果這部分差額不能扣除,則意味著改革后企業要比以往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業內人士指出,此次兩部門補充通知回應了企業關切,明確指出計算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銷售額中允許將支付給試點納稅人的廣告發布費扣除。但企業要獲得抵扣,必須取得合格的抵扣憑證。
根據兩部門通知,允許扣除的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憑證,否則不予扣除。上述憑證包括增值稅發票和營業稅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