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無權“強執”
根據16日公布的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修改為:“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相比此前規定,取消了“拒不改正的,可以強制執行”這一條款。
民政部社會事務司殯葬管理處處長賀慶勛就此解釋,按照行政強制法,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從法理上講,下位法不能凌駕于上位法,舊法必須服從新法,《殯葬管理條例》作為行政法規,無權對強制執行作出規定。因此,為了維護法制銜接統一,相關規定被取消也是勢在必行。
占用耕地建墳可追刑責
他說,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鐵路、公路主干線兩側等區域建造墳墓,對違反規定亂埋亂葬拒不改正的,民政部門將可以通過法律程序,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記者了解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