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酒須備案登記
《征求意見稿》要求,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60日內,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辦理首次備案登記,領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證》。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完整準確地記錄和保存酒類經營者的備案登記信息和登記材料,建立備案登記檔案,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并向社會公布。
須填酒類流通隨附單
意見稿規定,酒類經營者(供貨方)在批發酒類商品時應填制《酒類流通隨附單》(以下簡稱《隨附單》),詳細記錄酒類商品流通信息。《隨附單》附隨于酒類流通的全過程,單隨貨走,單貨相符,實現酒類商品全過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隨附單》內容應包括售貨單位(名稱、地址、備案登記號、聯系方式)、購貨單位名稱、銷售日期等內容,并加蓋經營者印章。酒類經營者應建《隨附單》臺賬,如實記錄酒類商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進貨日期、售貨日期(限批發商)、供貨方名稱、備案登記號、聯系方式等內容。同時《隨附單》臺賬記錄應保存至少兩年。供貨方若無《隨附單》,酒類經營者不得購買。
禁止流動賣散裝酒
意見稿還規定,酒類經營者應在固定地點貼標銷售散裝酒,禁止流動銷售散裝酒。
根據《征求意見稿》,酒類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明示。必要時,酒類經營者應要求買酒者出示有效身份證件。
意見稿還規定了懲處力度。如:對于重復使用、轉借、代開、偽造、買賣和騙取《隨附單》,或向無證件供貨商購買酒類商品的經營者,處10000元以下罰款,并向社會公告。對于未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酒類商品存在的安全質量問題,或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的經營者,處2000元以下罰款。對于私自批發、零售、儲運商務部禁止的酒類商品,由商務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沒收非法商品,處30000元以下罰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