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網站今日發布了關于印發《住房保障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通知顯示,《住房保障檔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掇k法》規定,各地可以參照本辦法建立棚戶區改造安置對象的相關檔案;另外,各地可以根據本辦法,并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辦法》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建立住房保障檔案信息公開和查詢制度,規范公開和查詢行為,依法保障住房保障對象的合法權益。
住房保障檔案信息公開、利用和查詢中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的,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的保密規定。查詢、利用所獲得的檔案信息不得對外泄露或者散布,不得不正當使用,不得損害住房保障對象的合法權益。
以下為通知全文: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住房保障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天津市城鄉建設交通委、國土資源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鄉建設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國土資源房屋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加強住房保障檔案管理制度建設,規范住房保障檔案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住房保障檔案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2年11月6日
住房保障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住房保障檔案管理,確保其完整、準確、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和住房保障政策法規,結合住房保障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住房保障檔案,是指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或者依法取得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住房保障檔案應當真實完整記錄住房保障實施情況,全面客觀反映住房保障管理狀況。
第四條住房保障檔案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類指導。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住房保障檔案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制度建設,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全國住房保障檔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住房保障檔案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住房保障檔案管理工作情況,在管理機構、設施設備、管理經費等方面,滿足檔案管理工作需要。
(一)明確檔案管理機構,配備必要的檔案管理人員,檔案管理人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崗位聘任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配備符合設計規范的專用庫房,配置必要的辦公設備和防盜、防火、防漬、防塵、防高溫、防有害生物等設施設備,確保檔案安全;
(三)統籌安排檔案管理經費,確保足額到位,并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擠占、挪用。
第七條住房保障檔案管理人員應當遵紀守法,愛崗敬業,忠于職守,具備檔案業務專業知識和技能,具體職責是:
(一)執行住房保障檔案管理政策法規和檔案業務技術規范;
(二)對住房保障檔案材料進行收集、整理、歸檔、保管、利用等;
(三)按要求參加業務培訓、繼續教育和技能考試,提高業務能力;
(四)維護檔案信息安全,遵守檔案保密規定,提高檔案管理服務水平。
第二章歸檔范圍
第八條住房保障檔案分為住房保障對象檔案和住房保障房源檔案。紙質檔案應當同步建立電子檔案。各類住房保障檔案之間應當彼此關聯,相互印證。
第九條住房保障對象檔案指正在輪候和已獲得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個人的檔案材料,收集歸檔范圍為:
(一)申請材料。包括申請書,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住房狀況和收入、財產狀況證明,誠信申報記錄等相關材料;
(二)審核材料。包括審核表,審核部門對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住房狀況和收入、財產狀況等審核記錄;
(三)實施保障材料。包括輪候記錄、實施保障通知書、房屋租賃合同、房屋買賣合同、貨幣補貼協議等相關材料;
(四)動態管理材料。包括對住房保障對象基本情況和住房、收入、財產狀況等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審核材料,不良信用記錄及違規行為查處材料,變更或者終止保障等動態變更材料。
第十條住房保障房源檔案指已分配使用的保障性住房的檔案材料,收集歸檔范圍為:
(一)基本情況材料。包括房屋來源和權屬證明材料,房屋地址、所屬項目或者小區名稱、保障性住房類別、房號、戶型、面積等情況記錄材料;
(二)使用管理情況材料。包括房屋承租人、租賃期限、租金標準、租金收繳,房屋購置人、購置價格、產權份額,租售轉換、上市交易,房屋入住、退出交接手續等情況記錄材料。
第十一條住房保障電子檔案指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通過數字設備及環境生成,以數碼形式存儲,依賴計算機等數字設備閱讀、處理,并可以在通信網絡上傳送的具有規范格式的電子數據文件。收集歸檔范圍為:
(一)紙質檔案形成的電子文檔。包括住房保障對象和住房保障房源紙質檔案的電子化文檔;
(二)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的生成文檔。包括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運行中生成的文本文件、圖形文件、影像文件、聲音文件、超媒體鏈接文件、程序文件等電子文檔。
電子檔案與相應紙質檔案的內容應當保持一致。內容不一致時,以紙質檔案為依據進行認定調整;對紙質檔案材料存有疑義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組織核查鑒定后進行認定調整。
第三章歸檔管理
第十二條住房保障對象檔案按照“一戶一檔”的原則,根據《歸檔文件整理規則》(DA/T22—2000)、《城建檔案業務管理規范》(CJJ/T158-2011)等整理立卷,在申請人獲得住房保障后三個月內完成歸檔。
住房保障對象動態管理材料應當定期歸入原檔,或者根據工作需要單獨立卷歸檔,并與原檔的案卷號建立對應關系,便于檢索查閱。
第十三條住房保障房源檔案按照“一套一檔”的原則,根據《歸檔文件整理規則》(DA/T22—2000)、《城建檔案業務管理規范》(CJJ/T158-2011)等,建立保障性住房的基本情況、使用管理情況登記表格,在房屋分配使用后三個月內完成歸檔;成套房屋應當按套建立檔案,宿舍應當按間建立檔案。
住房保障房源使用管理情況的動態變更材料應當定期歸入原檔,或者根據工作需要單獨立卷歸檔,并與原檔的案卷號建立對應關系,便于檢索查閱。
第十四條電子檔案應當根據《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規范》(GB/T18894—2002)、《建設電子文件與電子檔案管理規范》(CJJ/T117-2007)等歸檔保管。
第十五條住房保障文書檔案資料、會計檔案資料及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資料,應當按照相應檔案管理規定及時立卷歸檔。
第十六條住房保障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對歸集的檔案材料進行查驗,確保其符合檔案管理要求;定期對已歸檔的住房保障檔案進行檢查,發現檔案毀損或丟失的按規定采取補救措施。
對檔案政策法規規定應當立卷歸檔的材料,必須按規定整理、立卷、歸檔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據為己有或者拒絕歸檔。
第十七條住房保障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對住房保障檔案進行編目,編制不同種類檔案相互關聯的檢索工具,建立檔案信息檢索與管理系統,做好檔案的接收、保管、利用、移交等情況記錄,做到保管妥善、存放有序、查閱方便。
第十八條住房保障檔案管理機構的隸屬關系及檔案管理人員發生變動,應當及時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九條紙質的住房保障對象檔案保管期限,在住房保障期間順延至終止住房保障后為長期;紙質的住房保障房源檔案保管期限為永久。住房保障電子檔案保管期限為永久。
第二十條住房保障檔案可以向市、縣城建檔案館移交,具體移交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一條住房保障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定期開展檔案鑒定銷毀工作。由檔案管理、業務部門等相關人員共同組成鑒定組,按照國家檔案鑒定銷毀的規定,對住房保障檔案進行鑒定銷毀,銷毀檔案的目錄應當永久保存。禁止擅自銷毀處理檔案。
第四章信息利用
第二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建立住房保障檔案信息利用制度,利用住房保障檔案信息,為住房保障申請、審核、分配、復核、退出等管理工作服務,為房屋管理、使用、維護提供依據,為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提供支持。
第二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建立住房保障檔案信息公開和查詢制度,規范公開和查詢行為,依法保障住房保障對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住房保障檔案信息公開、利用和查詢中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的,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的保密規定。查詢、利用所獲得的檔案信息不得對外泄露或者散布,不得不正當使用,不得損害住房保障對象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切實履行職責,對住房保障檔案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對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律法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歸檔的;
(二)涂改、偽造檔案的;
(三)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出賣或者轉讓檔案的;
(四)檔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
(五)其他違反檔案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有關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及時核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對在住房保障檔案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各地可以參照本辦法建立棚戶區改造安置對象的相關檔案。
第三十條各地可以根據本辦法,并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建設部關于印發<城鎮廉租住房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6〕20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