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日前出臺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規定,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外來務工人員、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等三類人群均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根據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須同時符合的條件包括:申請人屬于在本市五城區范圍內的省、市、區屬機關事業單位新錄(聘)用且已轉正定級的在編工作人員;申請家庭在本市五城區年收入、財產符合市政府確定的準入標準;家庭成員在本市五城區無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另外,福州市五城區范圍內部隊現役專業士官,在福州市登記注冊的高新技術企業所引進且經人事部門認定的緊缺急需人才,具有碩士學位以上(含碩士)或中級職稱以上(含中級)的技術人員,以及環衛、公交等行業的住房困難家庭,由政府提供一定數量的公共租賃住房予以定向保障。(記者 沈汝發)
福州市規定,三種情形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包括申請之日前5年內家庭成員有房產交易行為的,交易時間以房產登記機構交易登記時間為準;申請家庭成員已享受過經濟適用住房、限價房、集資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實物住房保障的;申請人與配偶已離異,但離異時間不足2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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