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
現任中國社會組織促進會專家委員會委員、中國社會工作協會專家委員會委員、北京人才資源開發協會會長、北京市創建學習型城市專家咨詢委員會主任委員、北京市創建學習型組織專家評估組組長等職。曾任北京市社會科學院副院長、北京市管理科學院院長等。
我國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進入快速城市化過程,農村流動人口大量出現。流動人口給城市帶來了大量的勞動力資源和人才資源,做好流動人口的社區服務與管理,是新形勢下社區服務的重要內容。加強流動人口的社會保障服務,推動流動人口公共服務的均等化,促進農民工融入城市社區,成為我國社會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
促進流動人口融入城市社區的背景和意義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形成了城市和農村人口相對分割的“二元經濟”格局,城市人口也在單位制的安排下,流動極小。與此相對應,戶籍制度對人口實行嚴格控制管理,形成了城市和農村人口相對固定的“二元社會結構”。這種戶籍制度建立的初期適應了當時國家對勞動力、消費品等實行計劃分配和嚴格控制的需要,對維護城鄉社會穩定具有積極作用。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隨著城鎮化、工業化的加速,城市里的用工需求大大增加,農業生產率的提高,使農村出現大量剩余勞動力。在這種形勢下,出現了越來越多的流動人口,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涌進城市務工經商。由于就業機會的不均等,東部與西部、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收入差距較大,也帶來了大量的城市人口流動。當前,流動人口給流入地帶來了大量的勞動力資源,帶來了大量的人才,已成為流入地城市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成為城市發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為流入地城市的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大規模人口流動遷移,也對基層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帶來了巨大挑戰。近年來,黨和國家高度重視流動人口問題,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在城市社區,基本公共服務還沒有完全覆蓋到流動人口群體,流動人口的政治、經濟、文化權益還沒有得到有效保障,社會生活還沒有得到必要理解和尊重。
城市流動人口雖然戶籍在農村,但長期在城市就業和生活,成為城市社區建設的參與者,愿意像當地居民一樣享有社區服務、參與社區管理。組織動員各方面力量為流動人口提供幫助和服務,維護好流動人口合法權益,改善流動人口生活環境和條件,鼓勵流動人口積極參與社區自治,促進流動人口與城市居民和睦相處,對于統籌城鄉發展、有序推進城鎮化,對于深化和諧社區建設、創新社會服務管理、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推進改革發展穩定局面、構建和諧社會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我們應該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責任感,采取有效措施,讓流動人口同城市居民一道共享我國社會建設成果。
城市社區對待流動人口應遵循公平對待,一視同仁、求同存異,相互尊重的原則。要尊重和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消除對流動人口的歧視,促使流動人口和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應正視流動人口與城市社區居民之間存在的思想認識、生活方式、行為習慣差異,教育城市居民和流動人口相互理解、相互尊重,推動包容式融入,實現包容式發展。
促進流動人口融入城市社區,要構建以社區為載體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平臺,落實政策扎實做好流動人口社區就業服務工作,切實保障流動人口參與社區自治的權利,健全覆蓋流動人口的社區服務和管理體系,大力發展豐富多彩的社區文化生活。
加強流動人口的社區社會保障服務
近年來,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在逐步完善,農村新農合、新農保覆蓋面也在不斷擴大,很多在外打工的人已脫離農村社保,而又沒有被納入流入地的保障體系。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們就業形式的多樣化,人員流動性大大增強,社區里存在著大量的流動人口,加強對流動人口的管理和服務,是社區建設的重要內容。
在社區建設中,要在流動人口中加強對本地社會保障政策法規的宣傳,使其充分了解社會保障的重要意義,了解參與當地社區保障的條件和程序,防范侵犯自己社會保障權益的事件發生,提高流動人口的參保意識和維權意識。要敦促駐區企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為流動人口辦理社會保險。社區各類組織應當積極敦促駐區企業認真履行為流動人口辦理社會保險的義務。
在流動人口的社會保障權益受到傷害時,要積極幫助社區流動人口進行維權。要幫助流動人口向有關政府部門反映,積極與流動人口的雇傭方進行協商,提供相關的法律援助等。協助有關部門強化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加強勞動保障監察隊伍建設,完善日常巡視檢查制度和責任制度,依法嚴厲查處用人單位侵犯流動人口權益的違法行為。健全流動人口維權舉報投訴制度,有關部門要認真受理流動人口舉報投訴并及時調查處理。加強和改進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對流動人口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要簡化程序、加快審理,涉及勞動報酬、工傷待遇的要優先審理。
要做好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民政、公安、市容管理等部門要教育、勸阻強討硬要行為,堅決打擊組織、唆使進行流浪乞討活動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嚴懲幕后操縱者和組織者。認真做好流浪乞討人員中未成年人、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助救治工作和傳染病疫情的防控工作,預防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發生。
要逐步實行城鄉平等的就業制度。統籌城鄉就業,改革城鄉分割的就業管理體制,建立城鄉統一、平等競爭的勞動力市場,逐步形成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的機制,為城鄉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服務。
推動流動人口公共服務的均等化
要把流動人口納入城市公共服務體系。輸入地政府要轉變思想觀念和管理方式,對流動人口實行屬地管理。要在編制城市發展規劃、制定公共政策、建設公用設施等方面,統籌考慮長期在城市就業、生活和居住的流動人口對公共服務的需要,提高城市綜合承載能力。要增加公共財政支出,逐步健全覆蓋流動人口的城市公共服務體系。
要保障流動人口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輸入地政府要承擔起流動人口同住子女義務教育的責任,將流動人口子女義務教育納入當地教育發展規劃,列入教育經費預算,以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接收流動人口子女入學,并按照實際在校人數撥付學校公用經費。城市公辦學校對流動人口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要與當地學生在收費、管理等方面同等對待,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向流動人口子女加收借讀費及其他任何費用。輸入地政府對委托承擔流動人口子女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要在辦學經費、師資培訓等方面給予支持和指導,提高辦學質量。
要加強流動人口疾病預防控制和適齡兒童免疫工作。輸入地要加強流動人口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強化對流動人口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監測,落實國家關于特定傳染病的免費治療政策。要把流動人口子女納入當地免疫規劃,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接種率。
要進一步搞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實行以輸入地為主、輸出地和輸入地協調配合的管理服務體制。輸入地政府要把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提供國家規定的計劃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費服務項目和藥具。用人單位要依法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相關管理服務責任。輸出地要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技術服務工作,免費發放《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及時向輸入地提供流動人口婚育信息。加強全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交換平臺建設。
要圍繞尊重流動人口、關心流動人口的主題,采取流動人口喜聞樂見的形式,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和交流培訓活動,增進流動人口對所在社區的認識,加快他們對城市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的適應和融入,在社區內形成流動人口與當地居民相互理解、尊重、包容的生活氛圍。
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
要保障流動人口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權利。招用流動人口的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要有流動人口代表,保障流動人口參與企業民主管理權利。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在組織換屆選舉或決定涉及流動人口權益的重大事務時,應及時通知流動人口,并通過適當方式行使民主權利。有關部門和單位在評定技術職稱、晉升職務、評選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等方面,要將流動人口與城鎮職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流動人口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嚴禁打罵、侮辱流動人口的非法行為。
要探索流動人口參與社區選舉的新途徑。在本社區有合法固定住所、居住滿一年以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選民資格條件的流動人口,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社區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參加本社區居民委員會的選舉。應鼓勵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口經過民主程序擔任居民委員會成員、居民小組長、居民委員會下屬委員會成員、樓棟長和居民代表。在流動人口聚居的社區,召開社區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應有一定數量的流動人口或其代表參加,保障參與管理社區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民主權利。凡制定社區公約和居民自治章程、興辦社區公益事業、擬訂社區發展規劃等涉及流動人口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都應聽取流動人口或其代表的意見。鼓勵支持流動人口廣泛參與社區聽證會、社區評議會、民情懇談會、網上論壇,引導流動人口理性、合法地表達自己的訴求,提高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能力。
凡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流動人口應享有的公共服務項目,社區居民委員會都應主動向流動人口宣傳介紹,并積極幫助爭取落實。社區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和活動場地要向流動人口平等開放,社區慈善超市等公益性設施和便民利民項目應惠及流動人口群體。發揮社區管理服務的重要作用。構建以社區為依托的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平臺。鼓勵流動人口參與社區自治,增強作為社區成員的意識,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能力。發揮社區的社會融合功能,促進流動人口融入城市生活,與城市居民和諧相處。完善社區公共服務和文化設施,城市公共文化設施要向流動人口開放,有條件的企業要設立流動人口活動場所,開展多種形式的業余文化活動,豐富流動人口的精神生活。積極引進專業社工和社區社會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服務,切實幫助流動人口解決工作生活中的困難和問題。廣泛動員社區居民開展面向流動人口的志愿互助服務、困難救助服務,
做好對流動人口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要把流動人口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對流動人口申請法律援助,要簡化程序,快速辦理。對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法律援助的,不再審查其經濟困難條件。有關行政機關和行業協會應引導法律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積極參與涉及流動人口的訴訟活動、非訴訟協調及調解活動。鼓勵和支持律師和相關法律從業人員接受流動人口委托,并對經濟確有困難而又達不到法律援助條件的流動人口適當減少或免除律師費。政府要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資金,為流動人口獲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
保障流動人口住房安全
為了保障流動人口住房安全,要加強對出租房屋的管理。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規定;危險和違章建筑的房屋,不準出租。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單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單位介紹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經審核符合本規定出租條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城鎮街道居民委員會及其治安保衛委員會,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租賃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傳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可以通過社區流動人口管理服務站,社區流動黨員動態管理、社區流動人口分類管理、社區外國人管理警務站等新制度,使社區真正成為政府各部門對流動人口提供社會管理和服務的“接口”,通過社區發揮參與功能、教育功能、互助功能,提高管理服務工作的親和力,使廣大流動人口主動參與、自覺接受社會管理,積極融入當地社會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