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討會六大議題:關于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問題;征收決定的程序問題;補償標準問題;拆遷的條件和程序問題;爭端解決機制問題;非因公共利益需要進行補償和拆遷問題
時間:昨日上午;地點:北京金臺飯店
會議:國務院法制辦召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拆遷補償條例》草案專家研討座談會
昨日上午,國務院法制辦在北京金臺飯店召開備受關注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拆遷補償條例》草案(以下簡稱《征收與拆遷補償條例》)專家研討座談會。
在長達四個小時的閉門會議之后,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郜風濤向一直等候在外的媒體做了簡要的會議通報,其確認在《征收與拆遷補償條例》正式頒布實施之后,公眾與學界詬病多時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拆遷條例》)將肯定同時廢除.
郜風濤同時透露,在今后出臺的《征收與拆遷補償條例》中,整個拆遷的制度將發生“根本性變化”,但由于強調目前這一草案尚未成熟,他并未透露這一變化的主要方向。
郜風濤在昨日會議中坦承,當前草案“還不太成熟,還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他強調,拆遷涉及到廣大公共利益,而“越是與公共利益關系密切,敏感度越高”,因此在制度設計中,將秉行理性與審慎并重的精神,以全面反映公共利益。
郜風濤稱,國務院法制辦將根據當日座談會收集的專家意見,再廣泛聽取涉及部門和被拆遷人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修改完善,并且在此基礎上向社會公開草案征求意見,郜風濤并未透露條例正式出臺的日程表。不過,據參加座談會的學者透露,草案近期將公開征求意見。
昨日上午參加座談的學者共有九名,分別為此前建言全國人大審查《拆遷條例》的北京大學教授沈巋、王錫鋅、錢明星、姜明安,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應松年、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薛剛凌,中國人民大學教授王利明、王軼,中國社科院法學所教授梁慧星,其中五位為憲法、行政法專家,四位為民法專家。
此外,住房與城鄉建設部房地產司司長沈建忠、法規司司長曹金彪、副司長周韜、國務院法制辦農林城建資源環保司司長王振江也作為部委代表參會。
■ 草案亮點:“被征收人”取代“被拆遷人”
草案明確征收和補償問題,政府擬專設部門負責拆遷和補償
昨天,與會的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沈巋會后對本報記者表示,座談會主要圍繞六大問題展開:一是關于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問題;二是征收決定的程序問題;三是補償標準的問題;四是拆遷的條件和程序問題;五是爭端解決機制問題;六是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進行補償和拆遷的問題。
據了解,草案中有幾大亮點。第一為將征收和補償的內容明確,并且在名稱上突出“征收”。此外,草案還在征收環節專門對公共利益進行界定。而在拆遷過程中,政府將專門設定拆遷部門,具體負責拆遷和補償的工作。草案也規定在對征收程序和補償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時候,房屋所有者可提起訴訟。
沈巋透露,草案內容與北大五學者此前的建議書內容精神基本一致,并且去掉了“被拆遷人”這一概念,以“被征收人”取代,他認為這是草案體現的進步之一。
法制辦農林城建資源環保司司長王振江在會前向記者透露,草案將會解決此前各方討論激烈的諸多問題,但他并未直接回應如“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等現有拆遷程序是否會完全廢止。
王振江提醒記者注意,目前正在討論的條例限定為“國有土地上”,這意味著目前大量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拆遷問題難以被新法規涵蓋,如此前引起公眾高度關注的唐福珍案,其蓋房用地原本就為集體用地。
■ 修改背景:2007年《物權法》頒布后拆遷條例本應廢除,城市房屋拆遷無法可依
昨日,在討論之前,郜風濤代表法制辦介紹了《征收與拆遷補償條例》的立法背景以及進展:2007年3月公布的《物權法》中,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但這一“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并未得到即時確定,而2001年頒布的《拆遷管理條例》根據《物權法》的精神本來應當廢除,因此“城市房屋拆遷實際上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
在此背景下,國務院法制辦與全國人大法工委進行了溝通,建議在有關法律正式出臺之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制定新的法規,《征收與拆遷補償條例》由此出臺。
郜風濤稱,新草案曾多次征求發改委,財政部,全國人大法工委,最高院及各省意見,并曾召開兩次專家論證會,2007年12月,國務院200次常務會議審議了該草案。
郜風濤否認座談會是對北大五學者公開建議修改《拆遷條例》的回應。他強調,這一座談會在一個月前就已安排好,由于全國法制辦主任會議的召開而延期,這是正常的立法工作程序。
先補償后拆遷有望寫進新拆遷條例
北大幾位教授一致指出:政府為公共利益進行的拆遷,必須通過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遷人的同意、給予充分的補償基礎上,才能進行房屋的拆遷。而商業性開發,也必須由開發商與屋主先進行談判,在達成協議后才能進行拆遷。如果談不攏,屋主完全可以拒絕讓出房屋。只有這樣的條款寫入法律,才能保護被拆遷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