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
外貿穩定增長的若干意見
國辦發〔2012〕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外貿穩定增長,關乎擴大就業、改善民生,關乎穩增長目標的實現。為促進今年外貿穩定增長,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做好出口退稅和金融服務
(一)加快出口退稅進度。在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快出口退稅進度,確保準確及時退稅。
(二)擴大貿易融資規模。改善對進出口的金融服務,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匯率避險產品。拓寬出口企業融資渠道,支持商業銀行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增加對有訂單、有效益、符合審慎信貸條件的出口企業貸款。鼓勵商業銀行開展進口信貸業務以及人民幣貿易融資業務。
(三)降低貿易融資成本。深入落實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范經營專項治理工作的各項要求,嚴禁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時附加不合理條件,嚴禁違規收取服務費用。努力為小微企業提供融資便利。
(四)加大出口信用保險支持力度。認真落實大型成套設備出口融資保險專項安排。擴大出口信用保險規模,提高出口信用保險覆蓋面。發展對小微企業的信用保險,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
二、提高貿易便利化水平
(五)提高通關效率。進一步改進海關、質檢等部門的監管服務,簡化審批手續,提高通關效率,降低企業通關成本。調整AA級企業評定標準。全面推開海關分類通關改革,加快無紙化通關改革。在保障有效監管的前提下,放寬“屬地申報、口岸驗放”的適用范圍。
(六)落實外匯管理制度改革措施。認真落實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的各項措施,進一步提高服務水平,促進貿易便利化,為外貿企業提供良好的政策支持和業務指導。
(七)調減法定檢驗檢疫目錄。認真落實2012年8月1日起實施的取消部分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的規定,在確保出口質量安全的前提下,研究進一步調減法定檢驗檢疫目錄。
(八)規范和減少進出口環節收費。繼續清理規范進出口環節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服務性收費,取消不合理收費項目,減少收費環節,降低收費標準,減輕企業負擔。認真落實取消出口收匯核銷單、進口付匯單、出口報關單退稅聯打印費用的規定,取消海關監管手續費。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對所有出入境貨物、運輸工具、集裝箱及其他法定檢驗檢疫物免收出入境檢驗檢疫費。2013年1月1日起,執行新的降低后的檢驗檢疫收費標準。
三、改善貿易環境
(九)積極應對貿易摩擦。做好貿易摩擦應對和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工作,引導企業和行業協會有效應對貿易摩擦,維護我出口企業合法權益。依法實施進口貿易救濟,保護國內產業安全。
(十)深化多雙邊關系。深入參與二十國集團、上海合作組織等多邊和區域、次區域合作機制,鼓勵企業用好區域、次區域合作機制和已經生效的自由貿易協定。充分利用高層對話和雙邊經貿聯(混)委會等平臺,加強與主要貿易伙伴的經貿合作。加快推進與有關國家和地區的自由貿易協定談判。
四、優化貿易結構
(十一)增加進口,促進貿易平衡。認真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進口促進對外貿易平衡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15號)精神,促進進出口協調發展。積極擴大進口,重點增加進口先進技術設備、關鍵零部件以及與人民群眾密切相關的生活用品。
(十二)優化外貿國際市場布局和國內區域布局。支持企業開拓非洲、拉美、東南亞、中東歐等新興市場。鼓勵地方、行業、企業到新興市場參展辦展,開展貿易促進活動。擴大中西部地區對外開放,支持中西部地區發展開放型經濟,推動邊境省區加強與周邊國家的經貿合作。
(十三)加快建設外貿基地、貿易平臺和國際營銷網絡。依托特色產業集聚區,培育外貿生產基地。培育一批基礎條件好輻射能力強的會展平臺、內外貿結合的商品市場平臺、電子商務平臺和進口促進平臺,鼓勵企業建立國際營銷網絡。
(十四)優化出口商品結構。深入實施科技興貿和以質取勝戰略,擴大技術和資金密集型的機電產品、高技術高附加值產品和節能環保產品出口。支持企業技術改造,提高勞動密集型產品出口質量、檔次和附加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產品出口。
(十五)優化貿易方式結構。逐步擴大一般貿易比重。引導加工貿易從沿海向內陸地區轉移和向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集中,鼓勵加工貿易企業延伸產業鏈、增值鏈,提高本地增值和本地配套的比重。積極發展邊境貿易。
五、加強組織領導
(十六)增強工作的針對性和主動性。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對外貿形勢的分析,加強對進出口企業經營情況的監測,及時掌握企業經營成本、訂單轉移、產能轉移、市場份額變化情況,增強工作的針對性和主動性。有關部門要改進作風,深入基層,強化對進出口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的服務,為企業抓訂單、拓市場提供及時有效的支持。
國務院辦公廳
201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