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幕是如此“面熟”,邵陽方面坦承這種做法借鑒了“省內”其他城市的經驗,但很顯然,這種做法絕不局限于“省內”。讓那些40~60歲的退休或者半退休之人去檢查市容,甚至去罰款,可以說是許多地方的“成功經驗”。
邵陽聘請“市容監督員”的初衷,不外乎各種違規行為海量存在,執法人員嚴重不足。 這確是很多地方的實情。正是由此,聘請“市容監督員”并且從財政上給予一定的補貼,完全可以理解。但問題在于,“市容監督員”何來罰款的權限?
對于這些“市容監督員”有權罰款,邵陽市城管局解釋為是一種執法委托。但是,執法權是一種法定權力,豈能隨意委托他人?邵陽委托“市容監督員”執法,無異于不經法定程序就隨意出讓了執法權。也許有人認為,邵陽的做法,其實是一種城管工作的“外包”,是政府向社會購買公共服務。應該明確的是,政府向社會購買公共服務這種“外包”完全可以探索,但必須真正搞清楚,外包的究竟是什么。
前不久,深圳城管外包的探索,由于所托非人屢屢出現問題,引發巨大爭議。雖然深圳方面表態城管外包不會停止,但由此得到的很明顯認知是:服務可以外包,執法權絕不能外包。
執法權外包,本質上是破壞法定授權。邵陽將罰款權“委托”給“市容監督員”,且用部分罰款支付補貼,實際是用法定權力做市場交易。這種交易表面上看有利于政府部門的管理,實際卻是一種不折不扣的“權力變現”,不僅從根本上摧毀公眾對于公權的理解,而且從內心深處激發人性之惡。
有了權力可以干什么,可以得到什么?邵陽將80%的罰款返還給“市容監督員”已經明確做了回答。在相關報道中可看到,那些被罰款車主盡管的確涉嫌違章,但大多是無心之過,甚至他們的違章,交通標志設置不合理也難辭其咎。在許多時候、許多城市,這種輕微的違章行為不會得到懲罰,但在罰款返還80%的經濟激勵下,細微之錯卻必定招來“執法必嚴”。這樣的“執法必嚴”,究竟是為了市容而執法,還是為了罰款而執法?那些被罰車主的真正價值,未必在于他們違章了,而是他們的違章成了掙錢的理由。
市容監督可以是一種增加個人收入的途徑,這是權力變現之于“市容監督”最突出的逆向激勵。在這樣的激勵之下,市容監督只能異化為目的邪惡的經濟行為;聘請“市容監督員”也不再是什么政府服務外包,不再是什么“城市是我家,愛護靠大家”,而是以正義目的為掩護的“挑動群眾斗群眾”。
也許有人還會說,那些車主的確違規,而且這種違規大量存在,罰款是他們咎由自取。但問題在于,我們當然希望有錯必糾、執法必嚴,可如果現有條件無力做到這一點,除了承認自己執法工作不到位,除了抱怨市民素質不高,其他的也還真做不了什么。正義的目的再怎么正義,也無法成為不擇手段的依據,更不能成為出讓權力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