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當超前”,言下之意就是公路段目前的人員,還并不需要106間房這么多。筆者想問的是,公路段新建綜合樓的規模,究竟超前了多少?現在就按超前的規模建樓,難道公路段領導確定本單位今后人數還會不斷膨脹?新樓建好后,既然總規模很大,公路段領導的辦公室面積是否也要“適當超前”,從而讓國家相關管理規定被架空呢?
根據現實生活經驗,有些地方機關事業單位的新建大樓,建好后規模“超前”的部分,并不一定當“運動場”或者被閑置,而是外租用作經營性場所,坐取不菲的房租。這部分收入可以給干部職工發福利等。但是,機關事業單位的大樓,是財政撥款即用納稅人的錢建的,單位豈能以此謀取私利?建設規模“超前”建筑出租,實質是集體腐敗。
不久前,中組部部長李源潮談到,下去調研,看到不少縣委大樓、市委大樓都蓋得很高,有的比省委的樓蓋得還高、還氣派。這些規模“適當超前”的大樓,應該多是在“超前享受”、“適當腐敗”的心態下興建的。但需要拷問的是,這些超標辦公大樓是誰批準、又是誰批錢建起來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