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防盜網,是為了城市形象更美麗,還是犧牲百姓利益以墊高官員的寶座,相信只要不是白癡都看得一清二楚。
吊詭的是,無視《物權法》之有關規定,不顧民生之多艱,只要城市的面子,不要城市的里子,不明白要塑造好的城市形象,主要靠政府的廉潔、高效、守法,要靠市民的文明、禮貌、熱情、誠實,以及公正的法律制度、開放的經濟體系和人與人之間的和諧關系,而絕不是什么“有礙觀瞻”的防盜網等等也就罷了,當地政府竟然振振有辭地稱:強拆防盜網,是縣委、縣政府的集體決策。
好一個“集體決策”!說起來這種有了過錯怕擔責任就把皮球踢給“集體決策”或“集體研究決定”的荒唐做法,近年并不少見。殷鑒不遠又比較典型的事件是:被埋130多個小時,在救援已終止幾天之后,北京市房山礦難兩被埋礦工才自行爬出礦井。對此,房山區安監分局副局長賈鳳月稱,事故發生后自己曾趕到現場參與救援,并是現場救援指揮部成員之一。他證實,會議確實聽取了區安監局和國土局的情況分析,鑒定被困人員已不具備生存條件。但他強調,“最后終止救援,是指揮部集體決定的?!保?007年8月26日《新京報》)
但問題是,無論是北京房山區安監分局副局長賈鳳月稱“最后終止救援,是指揮部集體決定的”,還是大英縣稱:“拆除防護欄,是縣委、縣政府的集體決策”,抑或其他形形色色、種類繁多的錯誤集體決策,真的細究起來,怕是一句“集體決策”或“集體研究決定”很難搞定的,因為道理很簡單,不管“集體決策”的過程怎樣,它終究是要有人“拍板”才能執行的。
回到大英縣強拆防盜網這件事情上來,即便是“集體決策”,那么請問大英縣官方,集體決策的事項就具備天然正義嗎?就不存在濫用權力的現象嗎?何況就這件事來看,明擺著是以“集體決策”之名,行踐踏法律的尊嚴和漠視群眾的利益之實,怎么就沒有人勇敢地站出來擔責呢?
市民之所以要裝防盜網,不外乎主要是對周圍缺乏一種安全感,沒想到在這個問題上非但沒有引起當地政府部門的高度重視,相反卻演變成一幫官僚以“集體決策”之名強拆防盜網的“鬧劇”,而且讓你看不出誰是主角,誰是配角,這是何等的漠視民生,又是基于何等扭曲的政績觀啊??磥?,說一千道一萬,要想防止類似大英縣強拆防盜網的鬧劇重演,改革官員的任命機制、政績考核制度,勢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