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2013年國家農業綜合開發
產業化經營項目申報指南的通知
國農辦〔2012〕1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農業部農業綜合開發機構:
現將《2013年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申報指南》印發給你們(電子檔可到財政部門戶網站查看、下載),請據此認真做好項目前期準備工作。
附件:2013年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申報指南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2013年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申報指南
扶持農業產業化經營是國家財政支持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一項重要舉措,是農業綜合開發的一項重要任務。為更好地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和在更大范圍內擇優選項,鼓勵符合條件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申報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依照《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60號),現發布2013年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申報指南。
一、指導思想
以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扶持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方針政策為指導,以培育壯大龍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促進農民持續增收、增加農產品有效供給、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為目標,圍繞區域主導產業發展需要,著力解決制約產業發展的關鍵環節,通過扶持具有明顯競爭優勢和帶動作用的產業化經營項目,提高農業生產的標準化、規模化、專業化、組織化水平,推進現代農業建設。
二、扶持范圍
(一)項目范圍。
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扶持的項目包括:經濟林及設施農業種植、畜禽水產養殖等種植養殖基地項目,農產品加工項目,儲藏保鮮、產地批發市場等流通設施項目。
產業化經營項目一般安排在農業綜合開發縣。
(二)產業范圍。
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扶持的產業包括:糧、棉、油、糖、畜禽、水產、蔬菜、經濟林(果)、茶葉、花卉、蠶桑等。
各地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扶持重點和全國優勢農產品區域布局規劃,結合當地資源優勢和經濟發展狀況,確定優勢農業主導產業,進行重點扶持、集中扶持。
對中成藥深加工、木材深加工、紡織品深加工項目不予扶持。
三、扶持對象
符合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扶持條件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
四、扶持方式和相關政策
農業綜合開發扶持產業化經營采取貸款貼息和財政補助兩種方式。
(一)貸款貼息項目。
1.優先扶持固定資產貸款貼息項目;優先扶持與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合作選定的貸款貼息項目;優先扶持糧油加工及“菜籃子”產品貸款貼息項目。
2.流動資金貸款貼息主要扶持農產品加工所需原料收購的流動資金貸款貼息項目。
3.固定資產貸款貼息范圍為2011年1月1日以后簽訂貸款合同(包括2010年簽訂貸款合同、申請連續貼息的貸款)、在2012年會計年度實際發生并已經支付的利息。固定資產貸款貼息要求單筆貸款300萬元以上,最高貼息貸款額度不超過6000萬元。
固定資產貸款貼息期限:與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合作的貸款貼息項目一般為3年,最長不超過5年;其他項目最長不超過2年。
4.流動資金貸款貼息范圍為2011年6月30日以后簽訂貸款合同、在2012年會計年度實際發生并已經支付的利息。流動資金貸款貼息要求單筆貸款100萬元以上,且累計達到500萬元以上,最高貼息貸款額度不超過6000萬元。
5.對于同時申請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貸款貼息的項目,貼息的貸款額度上限合計為6000萬元。
6.貼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檔次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
(二)財政補助項目。
1.財政補助資金向農民專業合作社申報的項目傾斜。
2.財政補助資金扶持重點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申報的種植、養殖基地及產地初加工、儲藏保鮮項目;龍頭企業申報的種苗、種畜禽繁育及規模化養殖基地項目,農產品加工所需的技術改造、產品升級和廢棄污染物綜合利用等項目,農產品儲藏保鮮、產地批發市場建設項目。
3.農民專業合作社申報的項目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不高于100萬元、不低于20萬元,龍頭企業申報的項目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不高于200萬元、不低于50萬元。
4.地方財政按政策規定落實配套資金。
5.項目單位的自籌資金在不低于所扶持的財政補助資金總額的前提下,具體比例由各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6.財政補助資金使用范圍:
(1)種植基地項目:主要用于種苗繁育、經濟林及設施農業種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設施、農用道路、輸變電設備及溫室大棚,質量檢測設施,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示范及培訓等。
(2)養殖基地項目:主要用于種畜禽繁育及養殖基地所需的基礎設施、疫病防疫設施、廢棄物處理及隔離環保設施、質量檢測設施,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示范及培訓等。
(3)農產品加工項目:主要用于與技術改造、產品升級和廢棄污染物綜合利用等相配套的設施設備,質量檢驗設施,衛生防疫及動植物檢疫設施,引進新品種、新技術,對農戶進行培訓等。
(4)儲藏保鮮、產地批發市場項目:主要用于農副產品市場信息平臺設施,交易場所、倉儲、保鮮冷藏設施,產品質量檢測設施,衛生防疫與動植物檢疫設施,廢棄物配套處理設施等。
財政補助資金用于項目可行性研究、環境影響評價費用等項目前期費用的比例,原則上不超過項目財政補助資金的3%。
五、申報要求和立項條件
(一)貸款貼息項目申報要求。
1.貸款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用途符合國家金融政策和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扶持范圍;
2.貸款期限、貼息期限及額度等符合規定要求;
3.項目申報單位具有法人資格,經營狀況良好;
4.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和誠信記錄;
5.貸款項目對農業結構調整、農民增收和就業帶動作用明顯;
6.申報材料齊全完整、真實可靠。
(二)財政補助項目立項條件。
1.項目基本條件:
--有明確的主導產業發展目標和建設項目的主客觀要求;
--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
--資源優勢突出,區域特色明顯;
--市場潛力較大,輻射帶動能力強,預期效益好;
--規范生產,品質優良,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求;
--產品科技含量較高,達到相關標準,競爭優勢比較明顯;
--技術方案可行,技術依托可靠,工藝路線合理;設備方案與技術方案、工藝路線匹配;
--土地流轉用地或項目建設用地手續合法;
--低耗節能,符合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要求;
--投資估算合理,自籌資金來源有保障,籌資方案可行。
2.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條件:
--2010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
--成員以貨幣出資、非貨幣出資等形式入股,成為經濟實體;
--以產品和服務為紐帶,農民自發組織;
--經營狀況良好,凈資產不低于申請財政補助資金總額;
--產權明晰,運行機制合理,章程規范,管理制度完善;
--財務規范,獨立核算;
--優先扶持規范運營,具有一定規模和示范帶動作用強的合作社。
3.龍頭企業的條件:
--2009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和誠信記錄;
--經營業績良好,2010、2011年連續盈利,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
--具有一定的經營規模和經濟實力。2011年固定資產凈值300萬元以上,凈資產不低于申請財政補助資金總額的2倍;
--2010、2011年資產負債率低于70%,銀行信用等級A級以上(含A級,未向銀行貸款的除外);
--財務規范、管理嚴格,資產優良,不欠稅、不欠工資、不欠社會保險金;
--建立了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經營管理機制,能保證項目按計劃建成和財政資金規范、安全、有效使用;
--與農民以多種形式,形成聯結緊密、科學合理的利益共同體。龍頭企業實施的項目直接帶動農戶200戶以上;加工項目向農戶采購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設施項目涉及的農產品主要來自當地農戶。
六、不予受理的項目及項目申報單位
(一)國家產業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關項目(參見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
(二)列入中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名錄和有關野生動植物保護國際公約附錄的動植物加工流通項目。
(三)截止到2012年底,同一項目單位(包括母公司和各個子公司、不同公司但同一法人代表)已獲得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連續扶持(含貸款貼息和財政補助兩類項目)滿3年的,不在2013年申報范圍。該項目單位,如再次申請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扶持,須間隔2年以上。
與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合作的貸款貼息項目單位,連續扶持最長不超過5年(含貸款貼息和財政補助兩類項目)。
(四)已申報2013年農業綜合開發部門項目的,不在此次申報范圍。
(五)農業綜合開發投資參股企業,2011年未上繳國有股權分紅收益的,不得申報2013年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
(六)上市企業(含控股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不在此次項目申報范圍。
七、相關要求
(一)申報程序和時間要求。
1.項目單位須向所在地農業綜合開發機構申報農業產業化經營項目。
2.財政補助項目于2012年8月15日前申報,貸款貼息項目于2013年1月10日前申報。
3.同一項目單位只能申報一種扶持方式。
4.越級申報、逾期申報,不予受理。
(二)需提供的相關材料。
1.貸款貼息項目:銀行貸款合同和貸款到位憑證;貸款銀行出具的利息結算清單、利息支付原始憑證、還款憑證;項目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由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項目單位2011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固定資產貸款貼息項目須提供貸款銀行批復文件,工程施工(或設備采購)合同或付款憑證;流動資金貸款貼息項目須提供農產品收購合同或憑證。上述材料須提供完整、清晰復印件或掃描件電子版。
2.財政補助項目:農民專業合作社申報須提供項目申報書及相關附件;龍頭企業申報須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相關附件。項目申報書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使用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印發的統一格式,并須提供電子版。
(三)需說明的相關情況。
1.同一項目單位上一年度已得到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扶持、擬申請連續扶持的,在申報材料中,須詳細說明項目單位現狀及項目建設、資金使用管理等情況。固定資產貸款貼息項目申請連續貼息的,須在申報材料中說明上一年度的貼息情況。
2.項目單位需說明近兩年申請農業綜合開發資金之外的其他財政專項資金的情況。
(四)其他要求。
1.項目申報單位和地方各級農業綜合開發機構要確保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可靠與完整。如發現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等,按《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財發〔2011〕7號)等規定嚴肅處理。
2.省級農業綜合開發機構對經過規定程序擬立項扶持的產業化經營項目,須在省級報刊等新聞媒體上進行公示。
3.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財政補助農民專業合作社項目申報書和龍頭企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寫參考提綱等有關資料,請向當地農業綜合開發機構索取,或在財政部門戶網站下載。其他不明事項,可向當地農業綜合開發機構咨詢。
4.各省級農發機構可結合實際情況,對本指南有關要求進行細化,指導各地做好項目申報工作。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