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自救性犯罪”事出有因,于法不容
農民工犯罪的主要群體是1980年以后出生的新生代農民工;經濟困難是導致農民工犯罪的主要原因;當農民工無法按時獲得報酬時,往往會實施犯罪……這是今天由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中國政法大學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聯合發布的《農民工刑事案件研究報告》(以下簡稱報告)的主要內容。
近日,發生在河南鄭州的“保姆偷雇主價值6萬多元的手機”一案,因被告人張蕓(化名)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而引起廣泛關注。因雇主44天沒有給她工資,不識字的張蕓偷了雇主的手機。盡管此案目前已經被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但因一審判決引起的爭議仍未平息。
在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看來,張蕓的這一犯罪行為屬于農民工“自救性犯罪”,在該中心調查的案件中并不少見。農民工“自救性犯罪”的共性是: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在其實施犯罪之前受到了侵害,比如沒能及時拿到勞動報酬、得不到工傷賠償,通過正當法律渠道無法及時、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于是對雇主或他人產生了報復心理。
農民工孫某在春節臨近時,回家心切,老板拖欠他工資4200元,在多次索要被老板拒絕后,孫某趁老板熟睡之機盜竊現金4500元;在北京某歌廳當服務生的裴某,老板一直沒有發工資,身上沒有錢了,便伙同其他四人,先后兩次對路人實施搶劫。
這些“自救式犯罪”案件的背后,還有一個更深層次的原因:在被調查的農民工盜竊、搶劫案件中,經濟極度困難是農民工普遍面臨的現實問題:有一名農民工從新疆到太原打工,一直沒有找到工作,帶的錢花完了,尾隨行人盜竊手機;肖某因母親生病住院,急需用錢,情急之下將公司倉庫中的財物盜竊后出售。
此外,接受調查的犯罪農民工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以初中文化水平居多。報告顯示,在接受調查的103名32歲以下的犯罪農民工中,真正接受完整九年義務教育的人數不到三成。
沒有文化、缺少基本法律常識直接導致農民工實施犯罪行為具有一定的盲從性。有的農民工知道他的工作內容屬于犯罪,卻仍然聽從雇主安排;有的農民工不知道工作內容屬于犯罪,只是盲目聽從雇主安排。在農民工張某協助組織賣淫一案中,張某是俱樂部的服務生,知道俱樂部里有賣淫行為,他聽從主管安排,負責打掃俱樂部走廊衛生,在電梯口和客人打招呼,遞送安全套。
報告統計的191個案例來自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等15家法律援助機構和律師事務所。這些案件發生在2006年至2011年,被調查者有123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本報北京7月3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