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鷹報告說,近年來,各地區、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大了城鄉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投入力度,工程建設顯著加快,監管力度持續加強,飲用水狀況總體安全。2011年,全國設市城市公共供水廠出廠水水樣達標率為83.0%,設市城市和縣城公共供水末梢水水樣達標率為79.6%。目前,全國約85%的地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劃定了保護區,編制了水源地保護規劃,城市飲用水水源達標率基本穩定在80%左右。農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比例由40%提高到58%,供水質量和水平顯著提高。
報告同時也指出,當前工作中還存在著責任不到位、體制不健全、設施不匹配等問題。
城市飲用水水源地
水質狀況不容樂觀
關于城市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報告指出,水源地水質狀況不容樂觀。據環境保護部2011年對地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環境狀況調查顯示,約35.7億立方米水源水質不達標,占總供水量的11.4%。湖泊富營養化問題突出,藍藻水華頻發,河流型水源地安全隱患多,極易發生突發性水污染事件。大量工業項目布設在江河沿岸,不少尾礦庫位于飲用水水源上游,大江大河及周邊的流動源污染風險較大,直接威脅飲用水安全。
部分地區供水能力不足。一些地區尤其是西南地區水源工程建設嚴重滯后,工程性缺水問題十分突出;西北等地區資源性缺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中部和西部地區城鎮供水普及率分別為85.0%和87.4%,低于全國平均水平,縣城和建制鎮的供水普及率分別為85.1%和79.6%,低于城市水平。
法律法規和配套政策亟須完善。《城市供水條例》已頒布實施18年,部分內容已不能適應新的管理要求,缺乏市場準入退出機制。目前企業進入供水市場沒有任何準入門檻,一些地方政府在引入合作伙伴時,注重資金而忽視能力和業績,相應的退出機制也未建立。
報告指出,水價受到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制約而難以及時調整到位,無法保障設施更新改造與大修的費用,供水企業無力投入,也缺乏對供水設施進行改造和建設的積極性。據初步統計,截至2011年底,全國公共供水企業虧損面為31%,資產負債率高于50%。
農村供水設施
仍然較為薄弱
關于農村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報告指出,農村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任務依然繁重。總體上看,我國農村供水設施仍較為薄弱。工程建設管理難度大。農村自然地理條件復雜、人口居住分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高,供水工程投資需求大,工程建設標準低,一些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只能采取分散或單村供水工程等措施解決飲水問題。
工程長效運行機制需進一步完善。農村供水工程規模相對較小、供水成本高、水價不到位,難以實現專業化管理,建立工程良性運行機制的難度大。截至2010年底,全國已建的農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中,有90%是單村供水工程;全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平均水價還達不到完全成本,絕大多數工程只能維持日常運行,水費收入只能彌補運行成本,無法足額提取工程折舊和大修費,不具備大修和更新改造的能力。
水源保護和水質保障相對薄弱。農村飲用水水源類型復雜,規模小、分布廣,農業面源污染以及生活污水、工業廢水不達標排放問題突出,水源地保護難度大,各項保護措施難以完全落實,甚至在南方部分水資源相對豐富的地區也難以找到合格水源。由于缺乏專項經費,一些地方缺乏水質檢測設備和專業技術人員,水質檢測工作薄弱。
報告還指出,部分地區基層管理和技術力量不足。近年來,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力度加大,工程實施時間緊、任務重,但大多數地區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技術和管理力量并沒有相應增加,人員培訓滯后,整體素質不高,服務體系不完善,工程專業化管理程度不高。
農村飲水安全問題
到2015年全面解決
報告指出,下一步將繼續采取強有力的措施,深入推進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加快城市供水設施改造與建設。“十二五”期間,優先升級改造設施落后的供水廠,解決設市城市和縣城水廠出水水質不能穩定達標的問題。加強應急供水能力建設,提高應對突發性水源污染和自然災害的供水安全保障能力。
強化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建設和管理。認真實施《全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規劃》,到2015年,全面解決我國農村飲水安全問題,使農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比例提高到80%左右。
加強監測能力建設。加快國家水資源監控能力建設,用3年左右時間,建設1.4萬個取用水戶、水功能區和省界斷面國控監測點。加快推進國家地下水監測工程,完善國家級地下水水質水量動態監測體系,對地下水水質、水位等實施動態監測,建設現代化地下水監測網。在鄉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衛生監督協管,設立飲用水衛生安全責任人,加強飲用水衛生安全巡查,擴大監測范圍,到2015年覆蓋所有地級以上城市。
完善投融資機制。建立既不失政府管控,又能激勵社會資本進入的城鎮供水投融資機制,吸引民間資本投資建設供水設施,研究公共基金進入城鎮供水行業的相關政策。建立健全市場準入退出機制。
加強公眾參與。及時公布地下水超采和污染監測信息,鼓勵供水企業公布供水水質狀況,實行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管理公示制,讓公眾充分享有知情權。建立健全完善公眾參與及監督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