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堂堂的民國古建筑,是如何在民眾眼皮底下,淪為假文物的?從報道可知,該建筑在民國時期建成后就一直為私產,2006年前尚未確定為文保單位時,經交易成現產權人私產,當時該交易并不需走文物備案程序;2006年被公布為市級文保單位后,據文物保護法有關規定進行監管。文物保護法規定: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所有人負責修繕、保養。這就給產權人制造了借修繕之名行拆除之實的機會。
按理說,只要是文物就該保護,即便是私產也應在法規允許范圍內謹慎修繕保養,更不能借修繕之名行拆除之實。因為文物法規定了產權人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而且文物之所以是文物,首先應強調其“文”的屬性,有特殊的人文氣息和歷史底蘊,其次才是其“物”的屬性。拆除原有文物搞任何形式的重建,都會讓其人文神韻喪失殆盡。試想,“物”之不存,“文”又焉附?
而一些重修建筑,卻與原建筑大相徑庭,有形無神,原汁原味蕩然無存。比如“維修”成假文物的張治中公館,新的建筑尺寸變大,內部結構擴張。而另一些拆舊建新,“向下挖掘一層或兩層地下室,并向庭院地下擴張;向上設置閣樓,既利用空間,又實際上增加頗為隱蔽的建筑面積”,實在讓人痛心!對這種文物的產權人,應該有嚴厲的問責機制“伺候”,以防私產文物過度資源化,淪為追逐商業利益的“后花園”。
然而遺憾的是,對于拆改一座價值數千萬元的張治中公館的行為,當地文物部門卻僅處以25萬元罰款,無異于給產權人“撓癢癢”,難以遏制產權人拆舊建新牟暴利的沖動。要知道,張治中公館此番如果成功出售,25萬元罰款相對于6000萬元售價,無異于九牛一毛。由此觀之,最應該問責的,還有監管不力的當地文物部門:產權人借名修繕實際搞拆除重建,文物部門為何視而不見?事后為何又不從重嚴懲?在一些地方,不要說非國有文物慘遭“毒手”,即使是國有文物,拆真文物造假文物、將文物修成“怪物”或“廢物”的怪事也時有發生,文物部門的失職可見一斑。
為延續文脈計,筆者建議,在政府為文物保護年甚一年地加大財政投入的今天,既然私人業主無法對古建筑進行有效保護,可考慮進行房屋置換或回購等方式,使文物由政府來維護。據說,私人業主不愿修繕卻愿拆除重建文物,是因為修繕比拆掉重建復雜,所費人力、物力、財力更多。有鑒于此,政府應守土有責,為私產文物的修繕提供經費補助。免得等“老古董”消失了,想保護卻為時已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