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公安部數據,2011年全國涉及人員傷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10812起,共造成62387人死亡。雖然同比略有下降,但總體上仍處于一種事故頻發的狀態。而導致這些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正是各種交通違法行為。但另一方面,與這種交通事故頻發局面不相匹配的又是,相比法治發達國家,我們針對交通違法的處罰力度,往往又顯得相當軟弱,缺乏足夠的懲罰威懾力。
這種背景下,公安交管部門通過修改法規,進一步加大針對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無疑具有十分明顯的現實合理性和必要性。
但與此同時,也要充分意識到,要想真正提高對交通違法行為的懲治威懾力、充分發揮“以儆效尤”作用,加大處罰力度、增強法規的嚴厲性,實際只是事情的一個方面,并且是相對更為次要的一個方面,而更為主要重要的另一個方面是,確保這種更嚴厲法規真正得到兌現落實的確定性和不可避免性,這誠如著名法學家貝卡利亞曾指出的,“刑罰的效果,主要不取決于其嚴厲性,而在于其確定性、不可避免性”。用我們十分熟悉的法律原則來講,也就是,對于交通違法,不僅要做到“有法可依”,更要確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
最新的一個反面教材是,深圳市龍崗區官員莫王松醉駕公車,酒精測試超出醉駕標準兩倍多,卻被法院以“駕駛距離不遠”、“情節輕微”為由,免究刑責。面對記者查檔要求,龍崗法院竟表示:“由于本案涉及一些審判機密和國家機密,檔案不宜公開。”
而除了人情和特權之外,另一種我們經常見到的不能確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情形是,對于許多交通違法行為,交警部門往往做不到常態化的治理處罰,而習慣于訴諸“專項整治”“突擊檢查”之類運動式色彩濃厚的執法方式,同樣的交通違法行為,“運動”到來,則處罰嚴格,而“運動”一過,則得過且過甚至不聞不問。
此外,有違“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原則的更惡劣情形還有,在一些地方,許多即使已被查獲、記錄在案的交通違法行為,通過幕后的腐敗灰色交易,甚至也能得到化解消除。如最近媒體曝光的,在山東濰坊,設在交警大隊的駕駛協會竟有這樣的服務項目,“只要繳納會費辦一張會員卡就有辦法清零記分、撤銷違章記錄”。
如果懲罰的“不可避免性”無從落實,那么對于公安部在違章處罰上的加碼之于交通安全的意義,就難以抱有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