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數字環境中,受版權保護的信息可以在全球范圍內以便捷、低成本的方式不限次數的傳播。同步點對點和異時點對點傳播技術的成熟與應用,更使得信息傳播不受網絡服務器或者儲存平臺的限制,互聯網使用者可以自主決定何時、何地接受或者傳播何種信息。版權人及版權的鄰接權人于是紛紛通過技術保護措施保護其作品。他們在網絡傳播版權內容的過程中以電子數字化的形式注明相關版權信息和權利管理信息,以利于其作品的利用與報酬的收取。根據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六章關于技術保護措施的相關規定,我國對于數字環境中的版權技術保護措施亦持肯定態度,并根據我國締結的國際公約的基本要求增加了原著作權法當中所沒有的技術保護措施的內容。
目前對版權的技術保護措施進行法律調整的公約主要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主導的《WIPO版權條約》(以下簡稱WCT)、《WIPO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以下簡稱WPPT)。在數字環境下,如果版權的技術保護措施一旦被破壞,版權的權利歸屬將無從識別、版權的侵權也將不可避免,因此WCT第十一條規定了有關技術保護措施之條約義務,WPPT第十八條也規定了表演和錄音制品的技術保護措施。對于版權的技術保護措施應當如何保護,法律上應當分為兩類:一是任何未經授權而直接規避版權技術保護措施的行為,二是為了規避或者幫助他人規避該技術保護措施,生產、銷售、散布相關技術設備、程序或者提供相關服務的行為。第一種行為是直接規避行為,第二種行為屬于直接規避行為的幫助、預備行為。1996年,在就版權的技術保護措施條款進行談判時,WCT和WPPT的各談判國曾經就是否應當認定幫助和預備行為違法問題產生嚴重分歧。歐盟力主幫助預備行為違法。美國政府則擔心某些生產電腦設備的行為會被認定為是幫助規避版權的技術保護措施的行為。在新興的個人電腦生產者和互聯網產業的強力游說下,WCT和WPPT最終只認定直接規避版權的技術保護措施的行為違法,幫助和預備規避的行為不違反公約規定。中國自2006年起加入WCT和WPPT兩個公約,根據國際條約的基本義務要求,中國的著作權法應當體現出對版權的技術保護措施的相關規定,但僅限于直接規避版權的行為。
自WCT和WPPT兩公約生效以后,由于互聯網技術的突飛猛進、數字環境下版權的技術保護措施重要性日益凸顯,以美國、歐盟為首的各主要經濟體紛紛在兩公約的基礎上修改了國內的著作權法。歐盟在公約生效以前已經通過相關法令禁止生產、散布規避技術保護措施的設備,根據國際條約義務又增加了直接規避版權的技術保護措施亦屬違法的規定。美國雖然在公約談判的過程中將幫助和預備行為排除在公約禁止的范圍之外,但是在其國內修法的過程中卻通過《千禧年著作權法案》將直接規避行為及其幫助、預備行為都定為禁止之列。在此基礎上,在其國內版權人行會組織、圖書館業界、消費性電子產品產業和教育界的強力游說之下,將技術保護措施的例外分為一般例外和個別例外。一般例外是指執法和司法措施例外、圖書館公眾使用及教學科研例外等情形,而個別例外是專門針對防止“接觸”版權內容而設定的版權保護措施的例外。因此,無論是歐盟還是美國,在互聯網產業迅猛發展的大背景下都紛紛提高了對版權的技術保護措施的保護標準,都承擔了其作為WCT、WPPT締約國的超條約義務。
根據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六十五條第二款,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故意直接規避技術保護措施的行為違法;故意制造、進口或向公眾提供規避技術保護措施的裝置或部件的行為違法;故意提供為他人避開或破壞技術保護措施的服務的行為違法。基于以上的考察,我們看到與WCT、WPPT兩公約的要求相比,中國承擔了超條約義務,認為幫助、預備規避技術保護措施的行為違法。這種突破在借鑒了國外版權法律保護的立法經驗的同時,也針對我國的國情做了相應的調整。比如增加了主觀故意的要求,增加了進口相關裝置和部件行為的具體規定等,是一種重要的制度創新。
還必須注意的是,版權輸出國家一再提高版權的國際保護標準,以美國、歐盟為代表的發達國家正在推動新的國際條約——《反假冒貿易協定》(ACTA)的通過,并將中國排除在談判桌外。該協定的議定文本已經于2011年公布,根據該議定文本的第二章第五節關于數字環境下的知識產權執法的有關規定,各國對版權的技術保護措施應當進行更高標準的法律保護,并應當遵守更為詳盡的程序性法律規定。因此,著作權法草案對于版權的技術保護措施的修改不僅要滿足已經締結的國際公約的基本要求、借鑒發達國家的已有實踐經驗,還應當充分考慮即將產生重大影響的國際條約規定的內容并給出應對預案,只有這樣才能不斷推進版權的技術保護措施,進一步發揮數字環境下的版權保護功能。
(全小蓮 作者為西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