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農業技術推廣體系經過近一個世紀的發展和完善,呈現出多元化發展的特點。
世界各國農業技術推廣主體包括政府專門推廣機構、科研單位、教育單位、農民組織和社會化專業服務機構五個大的類型。主要有以下幾種模式。
1.政府專門推廣機構主導的多元推廣模式
政府專門推廣機構主要承擔管理和協調職能,也有的直接從事推廣工作。
2.公立科研機構主導的多元推廣模式
多數國家的公立科研、教育單位承擔具體的技術推廣工作,美國、韓國、印度等國的科研教育單位作為政府專門推廣機構的一部分具有管理職能。韓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由農村振興系統負責。農村振興廳創辦了韓國農業專門學校(大學)。該學校最大的特點是:政府出錢直接培養各省、市、郡農場主和農業生產經營人才,學生由地方政府推薦,課程內容以學習農村實用技術和提高學生實際操作能力為目的;學生畢業后必須在農村從事農技推廣工作或生產經營工作6年以上,并可免除兵役。
3.政府推廣機構與大學交叉的一體化模式
美國是采用此種體系的典型代表。美國的農業技術推廣體制,是根據1914年的《史密斯―利弗爾法》建立起來的。該法案規定,美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由聯邦、州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擔。農業技術推廣體系由聯邦農業技術推廣局、州農業技術推廣站和縣推廣站三個層次組成。推廣局的主要任務是確保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一個有效的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并以先進的知識、良好的教育和實際可行的項目滿足農民的需要,從而體現聯邦政府的利益和政策。。
4.政府與農會聯合推廣機構主導的多元推廣模式
許多國家的農民協會由政府等多種社會力量組成,并形成自己的推廣體系,一些國家(如法國、丹麥)的農民協會則承擔具體的公益性推廣工作。私人咨詢公司或者非政府組織(研究、教學機構)通過合同承擔政府的公益性推廣任務。英國、法國、丹麥、新西蘭等國采用這種方式。私營企業和農業合作社都把推廣應用先進的農業科學技術放在重要地位,不僅向合作社成員提供作物和畜禽良種,而且還提供技術指導、技術服務以及各種形式的技術培訓。。
總起來講,世界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呈現多樣化發展趨勢。多數國家采用一個國家一種推廣體系、多種推廣模式的形式,但也有個別國家采用多種推廣體系、多種推廣方式的組合形式。
研究各國公益性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給我們以下幾點啟示。。
1.政府主導,與農業科研、教育單位有機結合
不論是哪種類型的推廣體系,從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都設有相應的工作機構,實行垂直管理,每一級都有明確的職能和人員結構,有詳細完善的推廣計劃、健全的崗位責任制。
在各種推廣力量中,政府推廣體系是主導力量,對其他農業與農村開發服務組織有協調和影響作用。但是,農業和農村發展的綜合服務(或社會化服務)是一個龐大的領域,包括生產、流通、生活、金融、保險、教育、衛生等許多方面,誰也無力包打天下,政府往往通過改革吸收各種社會力量,壯大推廣能力。正是由于各種社會力量的加入,使得世界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呈多元化趨勢。
世界農業技術推廣的實踐證明,科技資源是影響農業技術推廣成功的關鍵因素之一。成功的推廣體系總是把政府推廣機構與科技資源有機結合起來。如果不具備科技資源,不是技術的源頭單位,在行使技術推廣職能方面就會先天不足。擺在政府面前的有兩種選擇,要么依托管理搞推廣,要么依托科技資源搞推廣?,F實是多數國家選擇了后一種形式,將推廣機構設在技術源頭單位——科研、教育單位。。
2.政府投入是推廣成功的關鍵
政府的作用主要是通過投入來推動和引導農業技術推廣。政府投入的形式主要包括:支持建立推廣組織、實施推廣計劃、對農民進行培訓等。政府投入的普遍做法是中央、地方政府共同承擔推廣經費。如美國,規定經費由聯邦政府、州政府和縣政府共同承擔——聯邦政府承擔20%—25%,州政府承擔50%,縣政府承擔20%—25%。另外還有社會上各種私有基金會、工商企業和農場的捐款,農業部推廣教育基金和廣大自愿者的服務。又如日本,規定中央政府一般提供50%—60%,地方一般負擔 45%—60%,近幾年地方提供經費的比例有上升趨勢。
3.法制化是推廣成功的保障
由于英、美等發達國家是法治國家,因而其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具有較完善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例如,美國的《史密斯—利維法》明確規定了以聯邦和地方(州、縣)合作建立農業技術推廣體系的原則。日本的《農業改良促進法》明確規定,農業技術推廣普及是國家和地方(都道府縣)的共同事業,中央政府以“協同農業普及事業交付金”的形式提供推廣經費。日本為了穩定農業技術推廣隊伍,提高推廣人員的素質,實行嚴格的資格考試制度,只有取得一定資格的人員才能允許從事推廣工作,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韓國則以法律的形式對推廣機構的編制做了規定,經費的使用接受國會的監督。(周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