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早期的西方經濟學理論中,政府與市場是兩種截然不同的制度安排。自從科斯在《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中提出政府的行政協調機制可以替代一部分市場機制的觀點以后,“政府替代”問題開始為許多經濟學家所關注。目前,政府調節和市場機制相結合的觀點,已為許多西方經濟學家所認同。當前我國新興產業市場體系發展尚不健全,“市場失靈”的普遍存在需要有政府的適當替代來加以彌補。
新興產業主要是指電子、信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海洋、空間等新技術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一系列新興產業部門。與傳統產業相比,新興產業首先具有高度不確定性。新興產業在技術、市場和組織(企業)等方面存在典型的不確定性,其發展沒有參照,沒有政策,沒有成熟的產業鏈,沒有定型的設備、技術、產品及服務等,對市場調控內容,諸如價格、利率、成本和收益等因素的變化不能迅即作出反應,易出現感知不靈的市場失靈。其次,新興產業具有外部性特征。新興產業屬于知識技術密集型產業,由于知識產品的公共屬性,新產品進入市場后內置其中的新知識和新技術隨之溢出和擴散,并在全社會范圍內產生極為可觀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具有很強的外部性,雖然知識產權制度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企業尋租,但市場上仍存在大量“搭便車”行為。最后,新興產業是高風險產業。新興產業一般處于產業生命周期的萌芽期,從構想到研究開發再到商品化、市場化,其間要面臨諸如技術風險、市場風險、資金風險等種種風險。
經濟學理論研究表明:現實中的市場如果符合完全競爭的全部條件,那么經濟活動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自動地趨于均衡,達到帕累托最優。然而,完善和保障新興產業成長的市場體系的建設不是一朝一夕能夠完成的。日本著名的經濟學家植草益在《微觀規制經濟學》中指出,如果經濟運行中存在諸如壟斷、不完全競爭、信息偏在、風險性等市場失靈問題,政府規制便具有潛在的可能性。由于新興產業領域中存在著上述市場失靈問題,為使新興產業能夠規范、有序運行,政府替代便是有必要的。
科斯定理指出,在交易費用不為零的情況下,不同的權利界定和分配,會帶來不同效益的資源配置。如果交易費用不為零,企業或個人通過市場解決外部性問題往往需要承擔高昂的交易費用,因此缺乏解決問題的動力。此時,政府替代不失為一種理性的選擇。政府可以通過介入來節約或者降低交易費用,從而使外部效應內部化達到優化資源配置的目的。
按照成本—收益理論分析,具有正外部性的產品,個人或企業收益會小于社會收益,這中間的差額就是外部收益。政府通過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適度干預,降低交易成本,可以縮小兩者的差距,從而彌補市場失靈。因此,在政府替代行為中,政府首先應成為新興產業培育成長的引領者和服務者。首先要制定政策,鼓勵創新人才和創新技術流入新興產業,為新興產業的形成創造先決條件。其次,創造有利于新興產業培育的環境和利益機制,拆除各種行政性壁壘和政策障礙,引導產業的相關因素創生和有序流動,逐步完善市場體系建設,打造有效的競爭格局。此外,政府要建立保障新興產業培育成長的信息服務體系,借助于互聯網定期為供求雙方提供國內外最新的技術成果、專利技術以及技術市場行情等信息,降低新興產業發展中的信息不對稱。再者,政府應成為新興產業培育成長的制度監管者和協調者。對于知識密集型產業,政府應建立健全保護知識產權和技術要素的法律法規,保證創業者的利益,刺激知識的生產與技術創新;另外,對于風險投資產業,政府應建立健全股權結構、股權轉換和風險融資方面的法律法規,保障風險資本的進入和退出,實現政府替代下的資源優化配置。
長期的經濟實踐經驗已經證明,在新興產業的形成和發展過程中,市場調節有其內在的缺陷和失靈、失敗的客觀可能性。政府通過引導產業發展方向、提供信息服務、對新興產業培育成長進行監管和協調,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市場機制固有的盲目性,克服了特定條件下市場失靈給新興產業培育成長帶來的障礙。科斯定理證明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情況下,政府和市場是一種優缺互補的對應力量,單純的市場機制或單純的計劃機制都無法實現理想的目標,交易成本的大小會自動調整權利在市場和政府間的配置,促進和改善對方的管理,實現政府與市場對現代經濟資源的共同配置。為有效推動新興產業的高級化,建議結合我國新興產業特殊的市場體系,以市場為中心,建立政府和市場對新興產業的共同調控機制,實現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最優。
需要強調的是,在共同調控機制中,市場在新興產業培育成長過程中處于中心地位,政府的市場替代作用要盡可能通過市場力量來實現。市場是資源配置的主體,市場經濟決定了資源配置的中心是市場而不是政府。以交易成本為權利配置的杠桿,必須堅持資源配置的市場中心化原則,政府替代是輔助機制,以此盡量減少對資源配置的干預。因此,講政府的市場替代作用,也應該堅持市場中心化的原則。
(陳洪轉 作者單位:南京航空航天大學經管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