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常州新北區春江鎮近日啟動一項工程的拆遷安置。讓拆遷戶們意外的是,對拆遷補償金額、條款一無所知的他們,卻先收到了一封《關于“自愿有償延期支付拆遷補差款和自愿有償提前交納增購房款”的征求意見書》。鎮政府表示可以為村民代管這筆錢,其間的利息為銀行存款利率兩倍。(5月8日《揚子晚報》)
這份意見書對村民拆遷補償具體數額閉口不談,而將重點放到由鎮政府主導,以“延期支付”并享受“兩倍銀行利率”的形式“代管”了本應屬于村民自己的補償款。這種越俎代庖的行為雖然被披以“惠民”的外衣,但還是不禁讓人質疑,這到底是在替村民“管錢”,還是管著村民“用錢”呢?
拆遷補償款屬于國家對失地村民個體的補償,村民享有對這筆錢的所有權。而鎮政府草擬的“意見書”卻明文將日后村民支取補償款做了種種限制,提錢之前甚至要經過層層審批報告。這種“花自己的錢,還要看別人臉色”的事情在法律上是說不通的。
其次,鎮政府相關協議內容對補償范圍、價款多少以及支付手段和時間都只字未提,這無疑是對村民知情權的一種無視。鎮政府反復強調這是為村民的利益著想,但是,連村民基本的知情權都沒有保障,誰又能保證這其中沒有“貓膩”?
此外,鎮政府稱,很多失地農民拿到補償款之后處理不當,更有甚者在一夜之間賭博揮霍一空。農民缺乏理財意識在實踐中可能的確存在,但是,這種村民“被理財”的措施不可能標本兼治,這種既沒有對村民落實切實有效的補償政策,也沒有對村民進行行之有效的理財引導,而單純依靠行政的手段顯失公平來處理失地農民補償問題的做法,無論如何也是說不通的。
不可否認,該鎮政府的初衷有可能是好的,然而在沒有確保村民享有知情權和對補償款的自由支配權前提下,這種“家長式”做法顯然是違背大多數村民意愿的,這份所謂的惠民“協議”當然不應該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