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第141次常務會議通過了新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也標志著備受詬病的行政強拆正式退出了歷史舞臺;今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司法解釋,明確提出補償不公平不準強制執行強拆。國家出臺的這一系列政策措施,讓我們看到了終結暴力強拆的希望。然而,中國國國際城市化發展戰略研究委員會委員、中國社科院研究員黨國英在接受記者時采訪坦言,盡管國家最近幾年在禁止強拆方面取得了很大的制度進步,但在城市化加速這個特殊時期,要想徹底杜絕暴力強拆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暴力拆遷還在上演
2011年3月26日晚21點,數百名有組織的人員及18臺鉤機,沖進了尚有11戶居民居住的長春市長影第四宿舍區內,他們采取投擲磚塊,破壞門窗,將人強行拖出等暴力手段,對多棟樓房進行了強行拆除。在此過程中,宿舍區居民48歲的劉淑香因為沒有能及時撤離而被掩埋在了瓦礫之下,后窒息而亡。
2012年3月14日22時30分,約有20多個頭戴面罩、手持鎬把、斧頭、菜刀的人突然沖進位于哈爾濱市道里區新陽路472號6戶居民的的家中,把睡夢中居民強行拖拽到屋外。隨后他們開著鏟車將居民們的家推倒,揚長而去。
2012年3月22日凌晨,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鎮諸葛店村,20余名手持砍刀、板斧、鐵棍的蒙面男子,闖進村民劉國峰家,將劉國峰及其6名親屬砍傷。據了解,該村正在進行拆遷,傷者及村民懷疑,砍人者是受拆遷辦指使。
……
近年來,暴力拆遷事件常見于諸報端,案情大致相同,都發生在拆遷范圍內,住戶于夜間突遭不明身份者襲擊。作案手段、方式也相似,以石塊、鎬把、砍刀為兇器,將房屋主人強行拉出,再用機器推倒房屋,然后迅速撤出。而對于這類事件處理的情況,各地基本都是一個模式:稱“事發后當地派出所已經介入”或“當地派出所正在著手調查”,但大都沒有結果。即使抓住兇手,負責拆遷的公司馬上就會聲明是公司 “臨時工”干的。正因為如此,作案者有恃無恐。“暴力”正在逐步演變成為拆遷中的一種手段。
今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題的規定》(簡稱《規定》)。《規定》明確提出“缺乏事實根據、補償不公平”等7種情形不得強制執行強拆。隨即,《規定》能否就此終結強拆再一次引起了社會各界的熱議。
中國國國際城市化發展戰略研究委員會委員、中國社科院研究員農村問題專家于建嶸教授在接受記者采訪直言:“事實上,所有的拆遷工作,都應當建立在助推發展、讓民眾得到更多實惠的基礎上。然而,我們不難發現,現在一些地方打著‘民生’的幌子,卻在大搞暴力強拆,雖然口口聲聲說是為了改善百姓的居住環境,為了改變城鄉面貌等等。其實,道貌岸然的表象下,卻存在著太多官商勾結的‘黑幕’。也正是因為這個原因,我認為短時期內終結強拆幾乎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全國政協常委、復旦大學博士生導師葛劍雄也坦言,“行政強拆”退出歷史舞臺并不意味著“強拆”就此終結。近年來國家確實新頒布實施了不少禁止強拆的法律、法規、條例,但它們大多未能嚴格執行,甚至形同虛設。拆遷涉及各方面利益,判定拆遷是否合法合理牽涉到多種復雜因素,在政府行為既不公開又不受監督、司法既不獨立又不透明的條件下,難以做到公正,也不可能具有公信力。拆遷過程中的腐敗行為如不能杜絕,也必然影響《條例》和《規定》的執行。
為何屢禁不止
為何暴力強拆屢禁屢出?中國國國際城市化發展戰略研究委員會委員于長江一針見血地指出,違法成本太低是造成強拆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他說,強拆致死的“事故率”很低,被問責的“事故率”也很低。因為只有后果嚴重了才會被問責,所以違法強拆被追究的比例很小。
“刑罰的效果主要不在于它的嚴酷性,而在于它的必然性。如果違法強拆被處理的比例只有百分之幾甚至更低,那么拆遷者就不會把相關法規當回事兒。”于長江如是告訴記者。
而在北京師范大學社會學系教授王學建看來, 當前強拆之所以屢有發生,也與一些被拆遷戶向政府漫天要價不無關系。他說,不可否認,被拆遷的居民應該得到合理的補償,但不能據此向政府“獅子大開口”。他表示,在一些地方,個別居民被拆遷的平房不到200平米,卻向政府要價700、800萬,甚至1000萬,這顯然不妥。此種情況下,政府為了大多數人的利益或公共利益,采取強拆也不可厚非。
與此同時,王學健也強調,相比少數人的漫天要價,拆遷過程中補償不到位的情況更普遍一些,而這也是引發絕大部分強拆“升級”最為直接的導火索。一位拆遷戶曾告訴記者,合肥有個房地產改造項目,按每平方米1800元補償老百姓,可開發商開盤后一轉手每平方米就是5800元。“中間這么一大塊差價怎么解釋?這塊增值的收入為何百姓享受不到呢?”
黨國英分析認為,強拆事件發生與拆遷方信息不公開、操作不透明,以及民意訴求渠道不暢也有很大的關系。他說,在引發自焚事件的綏棱縣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部分居民反映,他們既沒有參加過有關拆遷的聽證會,也沒有人來評估房屋價格,接到消息時,已是決定拆遷改造,補償價格被定為每平方米800多元,不容商量。
而在一些民間分析家看來,行政強拆屢禁不止,是因為行政強拆有著充足的心理優勢。同樣是強拆,官員們為什么不愿意走司法道路,寧愿用行政強拆?這是因為這些官員太看重自己手中的權力,太喜歡自己居高臨下的位置,他們一紙通告在前,強拆隊伍在后,不給人說話的機會,甚至連見面的機會都不給。至今為止,官員因為強拆被刑事拘留或丟了烏紗帽的可謂屈指可數。而百姓卻一個又一個倒在了自己的家里,再也沒有站起來!
如何才能鏟除暴力拆遷
梳理近年來頻頻出現的暴力強拆事件可以發現,各類違法違規強拆主要包括兩種:一是各級地方政府和法院直接參與或組織的強制拆遷;一是各類開發商或拆遷人明目張膽違法擅自組織人員侵犯公民住宅權、財產權和人身權的行為。
正因如此,于長江表示,要想鏟除暴力拆遷,我們的政府必須站好位,當好“裁判”,而不是既當“裁判”,又當“運動員”。他說,政府及其開發商在征地拆遷中的利益太大。拆遷成功與否往往關系到數百萬元甚至數以億計的經濟利益,在巨大的利益驅動下,很容易出現不擇手段的沖動。因此,政府在征地拆遷中必須“去利益化”,實際上這也正是“服務型政府”的應有之義。強制拆遷只能是為了公共的利益,政府本來就不應該有自身的利益,更不應該為了自身的利益侵害群眾的利益。
黨國英則表示,要想杜絕暴力拆遷,還必須進一步完善拆遷法律制度。尤其是要準確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明確規定凡是涉及國防、文化設施、公共道路、教育、醫院、博物館、環保等公共建設項目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等帶有公益性質的才是公益性拆遷,除此之外均為商業性拆遷。國家有必要在立法上傾向于被拆遷人,對他們的權益進行特別保護,提升被拆遷人的法律地位。
而在王學健看來,要消滅暴力拆遷,還必須健全責任追究規則。既然城市拆遷過程中涉及三種主體的法律關系,那么承擔責任也應該公平考慮到每一方當事人。政府部門如果在房屋拆遷過程中,未盡管理監督職能,濫用權力,就應該承擔行政責任。拆遷單位如果暴力拆遷,侵犯人權,甚至違法犯罪,也必須負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被拆遷人如果目無法紀,漫天要價,或無理取鬧,拒絕合理補償安置,貽誤正常工作的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
此外,還應保障公民合理訴求。法律規范的目的就是調整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合法權益和解決矛盾沖突。在拆遷法律關系中,既然被拆遷人處于弱勢地位,其人身和財產權利極易受到侵犯,那么就必須把保護被拆遷人合法權益放在重要位置。暢通渠道,確保其知情權和廣泛的參與權。要為被拆遷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救濟渠道,更有效地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體現法治的基本精神,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