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個時期以來,我國農村發生了一些比較大的群體性事件。國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標項目首席專家于建嶸教授和課題組通過對這些群體性事件調查分析,發現主要有如下幾個特點:
其一, 當前農村群體性事件的主要訴求仍集中在土地權利等集體財產問題上,但與此相關聯的村務公開、民主選舉等一系列問題也越來越成為事件的直接聚焦點。比如,影響較大的廣東汕尾市陸豐烏坎事件就是這樣。村民最初因土地問題、財務問題、選舉問題對村干部不滿,到陸豐市政府上訪,后有部分村民聚集、打砸、毀壞他人及公共財物,最后發展到與當地政府的直接對立,該事件于去年9月23日曾一度恢復平靜。到11月中旬又出現反復情況。從整個事件發生經過看,該事件主要指向村內矛盾,大部分村民的訴求主要指向村內的經濟問題,村民的不滿主要是針對村黨支部和村委會,但最終卻因公權力的不作為而發生了針對公安機關和政府的暴力行為。
其二,針對流動人口特別是農民工實施的排斥性與隔離性的社會管理方式引發的農村群體性事件正日益增加。比如,發生在廣東省增城市的新塘事件就是一個典型案例。2011年6月10日晚,四川籍農民工王某在增城市新塘鎮大敦村農家福超市門口經營擺攤檔,該村治保會工作人員見狀后要求整治,雙方因此發生爭執,引發了一場持續兩天的街頭沖突,損壞銀行柜員機和車輛多部,不少公安民警遭襲。這一方面固然由于當地經濟的發展,出現外來人口與本地人口嚴重倒掛現象,但更深層次的原因卻是以戶籍制度為代表的排斥性與隔離性的社會管理方式所致。
其三,從維權事件向暴力泄憤事件的轉化,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動向性問題。與早幾年甕安和石首事件這些社會泄憤事件略有區別的是,某些事件從原來只針對公權力和侵權者發展到了禍及無辜,具有了明顯的社會騷亂性質,其中有些事件還加劇了原居民與流動人員的對立。其中2011年6月1日的廣東潮州事件、6月11日的廣東新塘事件、10月29日的浙江湖州事件較為典型。它表明,民眾對公權力的正義認同有所下降,把利益訴求轉化成為對公權機關不作為或亂作為的不滿。一旦對公權機關失去信心,就會突破維權事件的理性底線,在維權的過程中發生暴力行為而轉化為社會泄憤事件。
其四,農村群體性事件的組織動員方式值得深入研究。有些事件通過傳統的血緣關系、地緣關系甚至“黑社會”進行組織動員。比如,廣東潮州事件就是在“四川同鄉會”這一地緣性的“灰色”組織的動員之下發生的。據相關調查顯示,在廣東的潮汕地區,這種基于地緣關系的“同鄉會”組織十分普遍。此外,通過互聯網、手機等現代信息傳播手段進行動員的事件也有,但一般與其他動員手段結合使用。比如,廣東新塘事件就是通過手機短信群發與老鄉奔走相告相結合的方式組織起來眾多四川籍員工。
其五,農村群體性事件在處置過程中經常會出現反復的情況,而且反復之后事件往往會升級擴大。這一點也需要注意。比如前面提到的廣東烏坎事件、廣東新塘事件等都曾出現反復的情況,本來矛盾沖突已經有所緩和,但由于未能及時解決當事群體的問題,致使“小事拖大,大事拖炸”。這一點警示地方政府,在處置農村群體性事件時一定要把握好時機,及時解決好當事群體反映的問題,防止事件出現反復甚至升級擴大。
農村群體性事件之所以頻繁發生規模不斷擴大,究其原因主要有這樣幾個方面:一是隨著市場經濟制度的確立,產權模糊的土地等農村集體財產制度已經很難保障每個集體成員都能平等地享有這些集體資源的權利;二是村民自治制度的社區治理功能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和發揮,村莊公共生活存在被過度政治化的誤區;三是農民的利益表達和權利保障缺乏制度化的組織渠道,對公共權力的制約能力比較低;四是基層的社會管理體制僵化,管理方式落后,處置群體性事件的能力有待進一步提升。
為了有效解決上面提到的問題,防范農村群體性事件的發生,搞好農村的社會穩定,我們提出以下四點建議:
第一,建議以村務公開為突破口,對農村集體財產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通過制度性安排及量化明確村民的各種權利特別是財產權利,及時地發現和解決問題。雖然全國農村廣泛實行了村務公開制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一些地方因為村務公開流于形式而產生矛盾沖突甚至發生群體性事件的情況也是屢見不鮮。這是因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產權模糊的集體土地以及其他集體財產,很容易成為村組干部中飽私囊、肆意揮霍、貪污腐敗的“不設防地區”,甚至有些人參與村莊選舉的目的就是為了通過變賣集體土地以及其他集體財產來謀取私利。這就造成農村集體財產在一些地方幾乎成了村級組織和村組干部的隨意處置的“私人財產”,廣大村民對此意見很大。土地等農村集體財產本來就應該是每個集體成員都平等享有一定份額的一種共有物品,而不是村組干部的專享物品。因此,每個集體成員都有權利知曉,這也是實施村務公開制度的意義所在。
近年來的村務公開實踐已經使我國的廣大農村地區建立了一個初步的制度性框架,當前最為緊迫的任務就是落實和完善村務公開制度。就土地等農村集體財產這一塊而言,先要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搞清楚每個村莊到底有多少集體財產。建議先由村民自查,村民自我確認,有爭議的由上級政府成立工作組進行復查,最后將清查結果通過公示欄、電視、廣播、網絡進行公開,接受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根據我們在全國各地的實驗,建立以縣級為單位的統一的村務公開信息平臺非常有效。
第二,突破村莊公共生活被過度政治化誤區,做實村民自治制度,充分有效地發揮村民自治的社區治理功能。村莊是農民“生于斯,長于斯”的地緣共同體,是人們進行社會交往,建立各種社會關系的重要場所。作為一種重要的社區類型,村莊本來有很多社區性的公共事務,比如糾紛調解、社會救助、防火防盜、安全保衛、捐資助教、修橋補路等等。據相關資料顯示,上面提到的很多事務在傳統社會都是非政治性的,都是社區內部成員通過協商自治來實施的。而當前,很多事務卻幾乎都被納入“人為”的體制性事務的范疇,使得村莊公共生活出現了被過度政治化的趨勢。村民自治被作為民主政治的起點和突破口而大加贊揚并大力實踐,結果使其本來應有的社區治理功能未得到應有的重視和有效發揮。
實際上,村民自治制度是廣大農民群眾依法直接辦理自己的事情,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最近,溫家寶總理在廣東調研時也強調,村里的事務要堅持由村民作主,一切相信農民,一切依靠農民,依靠村民自治搞好農村社會管理,這是唯一正確的道路。但現在有兩個誤區:一是把村莊選舉等同于村民自治,使得村務公開、民主監督等村民自治的重要內容常常被忽視;另一個誤區是將村莊這個村民共同生活的社區過度政治化,認為村莊選舉是民主政治的起點和突破口。這兩個誤區是造成當前村民自治制度停滯不前的重要原因,必須堅決予以破除。
改革以來,在廣大的農村地區實行村民自治這種以確認和保護“村民個人權利”為前提的鄉村治理制度,其發揮的最大作用并不是民主啟蒙,而是權利覺醒。從廣東烏坎事件中農民在抗爭時表現出來的權利意識可以看出,通過村民自治這一規范性的制度框架,村民可以將自己的利益訴求表達出來。雖然村莊選舉會受到上級行政機構的干擾,甚至會遇到賄選、家族勢力、宗族勢力、黑惡勢力等不良因素的操控,但這只能說明村民自治制度還不完善、不健全,并不能否認村民自治制度所充當的利益表達渠道和利益博弈平臺的角色,更不能否認其在促進村民權利意識覺醒方面的價值及其在整合鄉村社會的各種資源進行自我管理方面所發揮的治理功能。因此,加強和創新農村社會管理,搞好農村的社會穩定必須破除村莊選舉就是民主生活的神話,做實村民自治制度,充分發揮其社區治理功能。
第三,加強農村社區組織建設,還原社區組織的多樣性和服務性。通過對多省市農村的走訪調研,我們發現不少村莊的社區組織建設比較滯后,社區凝聚力不足,公共事務的參與率不高。在一些地方,除了黨政組織之外,其他的社區組織都幾乎處于名存實亡的狀態,有的地方甚至連黨政組織都非常渙散,這就為一些灰色勢力、甚至非法組織插手農村社區治理提供了機會。在這些社區組織建設滯后的地區,村民明顯缺乏對自己社區應有的那種認同感和歸屬感,參與社區公共事務的熱情和積極性不高,這就會使社區的凝聚力不斷下降,使得社區里很多本來能通過協商合作解決的問題,因為感覺“事不關己”,所以被“高高掛起”,結果社區公共事務的“公地悲劇”就此上演。
農村社區作為一種典型的社區類型,也需要不同的社區組織在其中發揮不同的作用,從而維持社區的生存和發展。因此,在現階段必須加強各種類型的農村社區組織建設,這其中不但要重視黨支部、村委會、共青團、婦聯等政治類或準政治類的正規組織以及經濟合作社等經濟類的正規組織建設,還要關注人民調解、公共衛生、治安保衛等群眾組的建設,更要給予宗族組織、宗教組織、文化組織等“天然”社區組織一定的生存和發展空間,還原農村社區組織的多樣性。因為在當前的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村的利益多元化、思想多元化的趨勢初步顯現,多樣性社區組織的存在和發展有利于促使村民積極參與社區的公共事務,增強社區認同感和歸屬感,從而使其成為社區生存秩序的重要整合力量。與此同時,還要以國家提出服務型政府、改善民生、以人為本的各種執政理念和政策為契機,加快轉變政治類或準政治類農村組織的管治職能,突出其服務職能,讓服務在農村社區更好的運轉起來。
第四,改革基層僵化的社會管理體制和落后的社會管理方式,理性科學地處置群體性事件。良好的社會管理體制、管理方式是社會有效運轉和穩定的重要保證。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確立,中國的多元社會格局初步顯現,各種社會利益階層和利益群體也不斷涌現,這就需要傳統的以行政化手段為主導的社會管理體制、管理方式有所調整和創新,否則將難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這一問題在基層表現的尤為嚴重。不少地方的經濟雖然有所發展,但社會管理體制、管理方式仍在沿用傳統的以行政化手段為主導,對社會進行嚴格管治從而維持當地社會秩序的穩定。但這種穩定非常脆弱,很容易掩蓋矛盾和沖突,當矛盾和沖突積聚到一定程度的時候,就會爆發更大的不穩定事件,對社會秩序產生較大的破壞作用。所以,必須對當前的基層社會管理體制、管理方式進行改革創新。建議在廣東等經濟發達的地區選擇一個典型的鄉鎮或村莊進行社會管理的創新實驗,探索一條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農村社會的管理新路。
面對農村群體性事件頻發的現實,必須對其進行理性和科學的處置。建議從事前、事中、事后三個階段分別采取措施。其一,在事前,建立科學的預警機制,監測群體性事件發生的種種征兆。具體來說,可以建立農村政治狀況的科學評價體系,設計有效可靠的評價指數,建立農村政治狀況信息網絡,獨立、及時、準確、全面地收集關于農村利益矛盾和沖突、基層政權的社會控制能力、農村社會各群體對社會狀況的評價等問題的真實信息,及時匯總到有關研究部門進行科學分析,得出有事實依據的、前瞻性的政策建議。其二,在事中,在堅持依法處置這一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基層黨政官員最好是主要負責人應提早介入,穩控好現場群眾的情緒,了解事件的起因和當事群體的主要訴求,但不要輕易表態,要采取靈活的策略,想方設法將當事群體的訴求引導到公平協商的軌道上來,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對于確屬合理合法的訴求一定要盡快調查解決。其三,在事后,要對事件進行深刻反思,吸取經驗教訓,查找出原因并下大力氣解決問題和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