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閔行區的一處在建保障房項目 新華社 圖 |
目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規模和速度都處在歷史最高水平,國務院正試圖通過訂立“行政規章”的方式,對于保障性住房的牟利空間進行限制甚至完全清除。
記者日前獲悉,作為“國務院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協調小組”的牽頭部門,住建部正抓緊起草《基本住房保障條例》(下稱“條例”),起草完成后將交國務院法制辦審訂。
據了解,“條例”草案擬對保障性住房的公平分配、退出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路徑進行規定。
住房保障“降格立法”
“不是《住房保障法》,是《基本住房保障條例》。”4月4日,住建部一位不愿具名的官員向記者證實,此前在歷年全國兩會上呼聲甚高的“住房保障法”,已經“退格”,改為由住建部起草、國務院提交全國人大審議通過后頒布實施的《基本住房保障條例》。
目前,該項工作由住建部住房保障司、政策法規司、住房改革與發展司抽調相關人員,會同法律界、學界人士一并推進。
3月14日,國務院下發《關于印發國務院2012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規定了三檔總計190件相關法律規章的起草、修改工作。前述住建部官員告訴記者,《基本住房保障條例》位列第二檔,為“需要抓緊工作,適時提出的項目”,總計66件。
接近此次“條例”草案起草的權威人士告訴記者,住建部方面希望在2012年三季度末,也就是2012年10月前,基本完成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在進行初步修改后,于2012年底前上交國務院法制辦。
“之前呼聲很高的住房保障法,是一部法律,既然是‘立法’,牽涉的利益主體就會比較多,爭議也就比較多,現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規模和速度都處在歷史最高水平,需要盡快‘有法可依’,所以,通過制定‘條例’的方式,效率較高。”上述權威人士稱。
政府優先回購保障房
目前,正在起草的“條例”除去對保障性住房的定義、功能、法律地位等進行原則性的規定外,將對保障房的“公平分配”和退出機制以及相關的方式和路徑進行規定。
對于購置型保障性住房的再上市交易問題,“條例”擬規定必須由所在地政府優先回購,而不得自行進入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再行流通。至于具體的操作辦法,將會留給地方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操作的空間,但總的原則仍是消除保障性住房的牟利空間。
“這主要是針對經濟適用房。”前述參與“條例”起草工作的權威人士向記者表示。目前,經濟適用房通常在購買滿一定年限后,按照當地政府規定,補繳相應的綜合地價款項,即可獲得“完全產權”上市交易。由于補繳額度的標準劃定能否與土地增值收益等同存在不確定性,從而導致經濟適用房的再上市交易產生了較大的牟利空間。
中國房地產協會會長、原建設部副部長劉志峰也注意到了這一問題,他表示,可以通過地方政府和個人共同持有購置型保障性住房產權的方式,限制甚至消除牟利空間。除強制規定政府優先回購之外,還可以采用對再上市流通交易增值部分政府收取50%至90%的方式,使牟利空間降至最低,甚至消除。
承租人收入將動態監控
記者了解到,“條例”還要對公共租賃住房的準入退出制度等進行原則性的規定。之后,將對下發專門的《公共租賃房管理辦法》予以細化對接。目前,該管理辦法已經由住建部住房保障司起草,將在2012年完成起草修改工作,并下發執行。
記者了解到,對于公共租賃房的退出管理,一些地方政府進行了嘗試,將通過法規的方式得以確認。其中較有共識的管理路徑是,通過對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或家庭的收入情況進行動態監管,當其超出保障覆蓋標準時,將其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提高,與同區域市場租金水平持平甚至超出,通過經濟手段對準入退出進行管理。
目前,按照全國主要大型城市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公共租賃房的租金較同區域地段的租金水平低20%至30%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