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關于2012年
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發〔2012〕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發展改革委《關于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
二○一二年三月十八日
關于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
發展改革委
2012年是實施“十二五”規劃承上啟下的重要一年,改革仍處于攻堅克難的關鍵時期。在近年來各項改革取得重大進展的基礎上,繼續抓住和用好重要戰略機遇期,進一步深化改革,著力解決深層次矛盾,促進科學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現就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圍繞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結構調整,積極推進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在關系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改革方面取得新的進展,為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奠定堅實的體制基礎。
(二)總體要求。
——處理好深化改革與穩增長、控物價、調結構、惠民生、促和諧的關系,著力完善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體制機制。
——處理好政府、市場、社會的關系,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更好地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更好地發揮公民、企業和社會組織在社會管理中的作用。
——處理好加強頂層設計與尊重群眾首創精神的關系,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抓住時機盡快在一些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取得突破。
——處理好改革創新和依法行政的關系,按照科學發展觀要求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大膽探索、勇于創新,有效運用法制手段規范改革程序、深化改革實踐、鞏固改革成果。
——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通過改革解決制約發展的深層次矛盾和體制性問題,把握好改革任務的輕重緩急和社會承受程度,統籌兼顧,穩中求進。
二、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
(三)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深入推進國有經濟戰略性調整,健全國有資本有進有退、合理流動機制,優化國有資本戰略布局。繼續推進國有企業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健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與收益分享制度,提高國有資本收益用于社會公共支出的比重。(國資委、財政部、發展改革委負責)
(四)按照政企分開、政資分開的要求,研究制定鐵路體制改革方案。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穩步開展輸配分開試點,促進形成分布式能源發電無歧視、無障礙上網新機制,制定出臺農村電力體制改革指導意見。提出理順煤電關系的改革思路和政策措施。擴大三網融合試點范圍。深化省以下郵政監管體制改革。(鐵道部、發展改革委、能源局、電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廣電總局、交通運輸部、郵政局等負責)
(五)抓緊完善鼓勵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配套措施和實施細則。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鐵路、市政、金融、能源、電信、教育、醫療等領域,鼓勵、引導民間資本進行重組聯合和參與國有企業改革。完善扶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財稅金融政策,支持中小型企業上市融資,繼續推進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深化流通體制改革。(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資委、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等負責)
三、加快財稅體制改革
(六)完善分稅制和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健全對縣級政府一般性轉移支付制度,完善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增強基層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能力。深化國庫集中收付、政府采購及國債管理制度改革。(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等負責)
(七)穩步擴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行業和地區范圍。研究將部分大量消耗資源、嚴重污染環境的產品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適時擴大房產稅試點范圍。全面深化資源稅改革,擴大從價計征范圍。推進環境保護稅相關立法工作。(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環境保護部、法制辦等負責)
四、深化金融體制改革
(八)強化國有控股大型金融機構內部治理和風險管理,出臺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深入推進農村信用社改革。積極培育面向小型微型企業和“三農”的小型金融機構。深化政策性金融機構改革。積極穩妥推進金融業綜合經營試點。(人民銀行、財政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負責)
(九)加快建立和完善宏觀審慎政策框架,研究建立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預警、評估體系和處置機制。修訂《貸款通則》,規范各類借貸行為,合理引導民間融資。推進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推動實施銀行業新監管標準。(人民銀行、銀監會等負責)
(十)深化利率市場化改革,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穩步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擴大人民幣在跨境貿易和投資中的使用。(人民銀行、外匯局等負責)
(十一)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健全新股發行制度和退市制度,強化投資者回報和權益保護。建立債券市場監管協調機制,明確監管責任,促進債券市場互聯互通。穩妥推進原油等大宗商品期貨和國債期貨市場建設。積極培育發展機構投資者,優化資本市場結構。(證監會、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商務部負責)
五、深化資源性產品價格和環保體制改革
(十二)穩妥推進電價改革,實施居民階梯電價改革方案,開展競價上網和輸配電價改革試點,推進銷售電價分類改革,完善水電、核電及可再生能源發電定價機制。(發展改革委、電監會、能源局負責)
(十三)深化成品油價格市場化改革,擇機推出改革方案。深化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改革試點。(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負責)
(十四)合理制定和調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合理調整城市供水價格。積極推動水權制度改革和水權交易市場建設。(發展改革委、水利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負責)
(十五)推進環保體制改革,開展碳排放和排污權交易試點。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境保護部等負責)
六、深化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
(十六)抓緊制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總體方案。完善工資制度,健全工資正常增長機制。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制度,研究地區附加津貼制度實施方案。推進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制度。改革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辦法。加快建立統一規范的企業薪酬調查和信息發布制度。(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資委等負責)
(十七)加快研究城鎮企業職工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方案。實現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積極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積極穩妥推進社保基金投資運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證監會等負責)
七、深化文化體制改革
(十八)繼續推動經營性文化單位轉企改制。積極推進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體制改革。研究出臺鼓勵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開展文化產權交易市場建設試點,促進文化產品和要素合理流動。(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財政部等負責)
(十九)深化一般時政類報刊社、公益性出版社、代表民族特色和國家水準的文藝院團等管理體制改革。完善公共文化服務投入保障機制,出臺鼓勵各類文化企業參與公共文化服務的政策措施,加快建立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等負責)
(二十)深化文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推動政企分開、政事分開,理順政府和文化企事業單位關系。完善管人管事管資產管導向相結合的國有文化資產管理體制。(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中央編辦、財政部等負責)
八、深化教育科技醫藥衛生等社會體制改革
(二十一)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推進學校民主管理。推動公共教育資源重點向中西部、農村、邊遠、民族地區和城市薄弱學校傾斜,促進教育公平。完善學前教育體制機制,加強覆蓋城鄉、布局合理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完善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保障機制,加大優質教育資源覆蓋薄弱學校的力度,逐步取消義務教育階段重點校、重點班。大力發展面向市場需求的職業教育,加強基礎制度和能力建設。深化高等教育體制改革,有序推進考試招生制度改革,推動高等教育以質量提升為核心的內涵式發展。(教育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負責)
(二十二)深化科技體制改革,促進科技與經濟社會發展緊密結合。完善科技資源優化配置和科技評價獎勵機制,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科技投融資體系。加快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研發創新體制機制,推進產業共性技術平臺建設體制改革。(科技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負責)
(二十三)加快健全全民基本醫保體系,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深入推進縣級公立醫院改革和城市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加快形成對外開放的多元辦醫格局。破除以藥補醫機制,建立科學合理的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以全科醫生為重點,加強基層醫療衛生隊伍建設。(衛生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
(二十四)研究制定扶持社會組織發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制度。制定出臺行業協會改革試點指導意見,開展其他社會組織改革試點。研究推進非營利組織法律法規體系建設。(民政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負責)
九、推進行政體制改革
(二十五)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以投資、社會事業和非行政許可領域為重點,清理、減少和規范現有審批事項,建立健全新設行政審批事項審核論證機制,開展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電子監察試點。深入開展政府績效管理試點。積極推行行政問責制,探索建立績效考評結果問責機制,強化對違規決策的責任追究力度。全面推進地方財政預算、決算公開。(監察部、財政部負責)
(二十六)積極穩妥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全面完成事業單位清理規范。組織實施中央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分類,指導地方開展事業單位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試點,積極探索管辦分開的有效實現形式。深化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人事、收入分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中央編辦、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負責)
(二十七)深入推進機關后勤服務社會化改革。提出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適時出臺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國管局、中央編辦、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等負責)
(二十八)深入推進省直接管理縣(市)改革試點,擴大縣級政府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穩步開展經濟發達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試點。(中央編辦、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民政部等負責)
十、完善統籌城鄉發展體制機制
(二十九)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穩步擴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推進征地制度改革,制定出臺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條例。研究完善工業用地供應制度。加快推進節約集約用地制度建設。(國土資源部、農業部、法制辦、財政部等負責)
(三十)深化農業科研院所改革,完善農業科研立項和評價機制,推進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促進農業科技創新。推進國有農場體制改革,加快分離農場辦社會職能。深化農村綜合改革。推進國有林場體制改革,繼續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研究提出國有林區改革指導意見。推進水利工程管養分離,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產權制度改革。(農業部、科技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林業局、水利部、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等負責)
(三十一)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因地制宜,穩步推進,把在城鎮穩定就業和居住的農民工有序轉變為城鎮居民。(公安部牽頭)
十一、深化涉外經濟體制改革
(三十二)推進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落實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引導外資重點投向高端制造、高新技術等產業,投向中西部地區。完善支持服務貿易發展的財稅金融等政策。研究完善境外投資規劃、協調、服務和管理機制,健全風險防控體系,穩步實施“走出去”戰略。(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國資委、外交部等負責)
(三十三)穩定對外貿易政策,促進貿易平衡發展,繼續推動加工貿易轉型升級。推動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發展,優化口岸布局。完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理制度。(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海關總署等負責)
十二、積極推進綜合配套改革試點
(三十四)上海浦東新區、天津濱海新區、深圳經濟特區等國家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要按照科學發展觀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深入推進開發開放、統籌城鄉發展、“兩型”社會建設、新型工業化、資源型經濟轉型等改革試驗。認真總結經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改革經驗,適時向全國推廣。支持和指導各地區、各部門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改革試點。(發展改革委牽頭)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務院要求,切實把推進2012年重點改革工作與全面實施“十二五”規劃有機結合起來,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狠抓貫徹落實,確保各項改革取得實質性進展。對國務院已確定的其他改革任務,要按照有關部署穩步推進。牽頭單位對任務實施負總責,各參與單位要積極配合,加強協作。屬于具體改革措施的,要認真組織實施、積極穩妥推進;屬于法律法規制度建設的,要抓緊拿出方案,盡快協調落實;屬于原則要求的,要深入調查研究,提出推進工作的思路和步驟。對所有分工事項,都要提出時間進度和階段性目標。發展改革委要進一步完善統籌協調推進改革的工作機制,切實加強對重點改革工作的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及時將進展情況和重大問題報告國務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