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廣西壯族自治區主委 錢學明]:春節前后中央電視臺《楊立學討薪記》以及其他媒體關于農民工兄弟討薪的系列報道,真實反映了農民工兄弟的無助和無奈,讓人看得心酸糾結,龍年的春節因此五味雜陳。
農民工工資問題不是新問題。2003年,溫家寶總理出面為重慶農婦熊德明討要包工頭欠她丈夫的工錢;2006年國務院出臺《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2010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于切實解決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緊急通知》;2011年12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9部門聯合召開會議,專門就做好2012年元旦、春節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進行動員部署。
在解決農民工工資問題過程中,我們看到總理親自討薪,省長出面干預,各級政府艱苦努力,沈陽市更是由公安帶著農民工討薪。可見,政府付出了很大努力,但是這個老問題卻未能很好解決。為什么?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沒有找準造成農民工工資被拖欠的根源;二是出臺的措施不到位,有些甚至事與愿違。讓人出力干活,卻不給工錢,天理難容。在社會主義的中國更不能容。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的普遍存在,嚴重損害黨和政府形象,嚴重影響社會和諧穩定,有必要采取果斷措施加以解決。
基于建筑行業大量使用農民工,所以以建筑行業為例,提出三點建議:
一、找到解決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正確路徑。為解決農民工工資問題,黨和政府如此使勁,為何至今未能有效解決,應該從解決問題的方法上進行反思。比如《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中規定:做到工資發放月清月結或按勞動合同約定執行。“按勞動合同約定執行”與勞動法的規定不一致,本意是想給農民工權利、幫農民工討薪,執行中卻為用工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提供了依據,因為農民工的弱勢地位決定了他們不可能爭取到比勞動法規定的“按月支付”更有利的合同條款。
二、嚴格執行農民工工資“按月支付”制度。《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這應該是農民工工資受到的最低保護。對工期不足一個月的還應進一步規定“按周支付”。考慮到建筑行業的特殊性、農民工的流動性大等原因,應逐步推行“按周支付”。
三、推行建筑行業“欠薪停工”制度。賦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執行“欠薪停工”制度的權力和責任。凡建筑工程項目被投訴拖欠農民工工資屬實的,應責令施工單位無條件停工。停工造成的損失以及相關責任,由造成欠薪的單位、個人承擔。
南寧市早在2006年就提出和使用過“欠薪停工”制度,簡便易行,十分有效。“欠薪停工”制度有效的原因在于:
首先,“欠薪停工”制度貫徹了執政為民的理念,顯示了黨和政府的決心和魄力。“欠薪停工”制度的強大威懾力,迫使相關各方不敢輕易拖欠農民工工資。
其次,“欠薪停工”制度抓住了問題的要害。無論是“建設單位”拖欠“施工單位”的工程款,還是“施工單位”拖欠“勞務單位”的人工費,或者“勞務單位”拖欠農民工的工資,一旦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被處以停工,停工帶來的巨大損失、影響和面臨的責任,將大大壓縮有關方面推諉扯皮、尋找借口的空間,迫使責任方履行責任、支付工資。
第三,“欠薪停工”制度有助于解決建筑行業的不規范問題。拖欠農民工工資是建筑行業墊資施工、拖欠工程款等各種不規范行為的必然結果,“欠薪停工”能及時暴露這些不規范行為,以及由此引發的各種問題,促進問題的解決,有利于建筑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欠薪停工”制度可以有效減少勞動爭議。當前不少欠薪被當作勞動爭議,交由勞動人事部門來處理,導致問題復雜化。欠薪的實質是用人單位為了逃避責任,采取不簽訂合同、不公開工程量、不及時進行工資結算等種種行為造成的。“欠薪停工”制度可以促使企業履行職責,減少勞動爭議。推行“按月支付、欠薪停工”制度,在解決建筑行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同時,也為其他行業提供借鑒,進而全面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