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合適成年人參與訴訟。②父母當庭親情感化。③心理咨詢師進行矯治。④未成年人案圓桌審判。⑤法官進行庭審教育。
自1984年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正式成立首個專門審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議庭以來,我國構建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的實踐和努力已經走過了近30年歷程。
據了解,在新一輪司法改革中,以往形成的各種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有效做法,得以整合完善。我國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已經逐漸規范固定。
“兩條龍”機制更成熟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個涉及面很廣的社會問題,必須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實行綜合治理。除司法機關外,政府各有關部門、學校、群眾團體、社區組織等也應進一步采取積極措施,參與預防、控制、矯治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工作。
實踐證明,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兩條龍”工作機制是我國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機制中一條彌足珍貴的經驗。
中央在司法體制機制改革中強調,要建立和完善政法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教育、廣播電視、社會組織等青少年工作相關部門“兩條龍”工作機制。根據中央要求,各地司法機關更加注重加強與青少年工作相關部門的協調與配合,“兩條龍”工作機制更加成熟穩固。
在我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訴訟中,法定代理人的出庭率普遍偏低,有的法院甚至還不到50%,使得法庭教育的效果大打折扣,也直接影響了未成年被告人的權益 保障。對此,一些地方法院與社區、社會團體協作,由其派出合適的成年人參與訴訟,使得庭審效果大大提高。譬如,上海市已有225名合適成年人,大多為專業 社工、共青團干部、教師等,參與訴訟1523人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引入心理專家對未成年人進行心理疏導,是“兩條龍”工作機制的又一生動體現。為進一步推動未成年人審判工作向精細化、科學化發展,近年來,各地法院紛紛在審前、審中引入心理專家,緩解未成年人的緊張情緒,保證了訴訟的順利進行,也為法院正確裁判提供了科學參考。
未成年罪犯在宣判之后,如何通過幫扶矯正使其順利回歸社區或者學校,是涉未工作的一大難題。而在這方面,僅靠司法機關顯然是不夠的。
去年5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和處于假釋考驗期的未成年罪犯,必須回歸社區或者學校進行矯正。據了解,通過這一制度,不少未成年罪犯順利回歸社會,一些人還考上了大中專學校。
教育措施更加多樣
重在教育、感化、挽救,是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設置的初衷,也是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又一寶貴經驗。實踐中,司法機關推行的社會調查、法庭教育、心理干預等制度,正是針對未成年人身心發育特點而設立的、行之有效的特色工作制度,是貫徹落實教育、感化、挽救方針的積極舉措。
對未成年人實行圓桌審判,通過特殊的空間設置營造和諧的審判范圍,可以大大消除未成年人的恐慌、抵觸心理,使他們更容易接受判決結果,接受幫教措施。如今,這一審判方式已經在全國基本推行開。
為幫助科學起訴、合理斷案,許多地方的法院、檢察院積極開展社會調查,走訪家庭、學校、居委會等,全面了解未成年人成長經歷、家庭環境等情況。一些地方 檢察院明確要求提起公訴時,一并要向法院提供社會調查報告;一些地方法院專門成立社會調查部門,聘請了專職社會調查員。
法庭教育是未成 年人審判中極富中國特色的一項制度。通過對未成年人講解法律,進行教育,常常起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一些西方國家的法官對此也贊譽有加。近年來,江蘇蘇州 等地法院還推行了全程法庭教育模式,將法庭教育貫穿審判活動全過程,在不同的審判階段呈現不同的教育重點,促使未成年罪犯更好地認罪悔罪。
刑法修正案(八)中首次規定了未成年罪犯免除報告義務,使得各地廣泛開展的探索工作得以法制化、規范化。借助這一制度,一大批未成年罪犯得以零障礙回歸社會。
審判向精細型轉變
建立專門未成年人審判機構是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的一條主線。近年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積極推動下,地方法院普遍建立起少年法庭,使得這一工作逐步深化、完善。截至目前,全國法院共設立2219個少年法庭,有7000多名法官專門從事未成年人案件的審判工作。
一系列富有特色制度的實施,使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由過去的經驗型、粗放型,逐漸向精細型、規律型轉變,未成年人案件裁量更準確,犯罪改造也更成功。1984年以來,全國法院共判處未成年罪犯120余萬人。經過教育矯治,大多數未成年人重返社會后成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成為社會有用之材。
值得注意的是,隨著我國青少年犯罪新情況、新變化的出現,司法機關也在主動適應,探索更為有效的應對之道。尤其是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大批“80后”、“90后”農民工二代進城務工,由此引發的犯罪在一些城市居高不下。如何針對這類人群采取有效的司法保護,成為亟待解決的一大難題。
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長陳綺介紹,針對外來未成年犯實施非監禁刑脫管漏管的難題,蘇州中院近年來全力推動開展外來未成年犯本地社區矯正,實現涉罪外來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平等保護。
而類似這樣的創新做法在各地層出不窮。專家表示,可以預見,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內容將更為豐富,形式將更加多樣,工作也將更顯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