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藥家鑫之父藥慶衛曾欲贈送被害人張妙家屬20萬元被拒。2012年2月7日,張家表示愿意接受20萬元贈款,并于8日前往藥家索取。張家稱現在要錢是因為無法支付張妙母親的醫藥費。對此,藥慶衛稱“20萬贈金是借的已歸還,對方既已拒絕,我也沒有義務再給。”(2月8日《新京報》)
張妙親屬向藥家鑫父親索要20萬元贈款,讓本已沉寂的藥家鑫案件再起波瀾。不過,此時公眾的態度卻發生了一百八十度的大轉彎,從同情受害者家屬轉而站到了其對立面。新浪網的調查顯示,約82%的網友表示不該付20萬元贈款。更有人認為,“先拒后索”的行為,恰恰印證了藥家鑫“農村人難纏”的看法。
誠然,藥慶衛在錢被退回曾發微博表示,“這20萬用專門的賬戶存著留待你的父母和孩子將來確實需要的時候再來拿”,但這種承諾本身并不具備法律效力。相反,張家人拒絕贈款后又提出索要,既不合情也不合法。
首先,20萬元名義上是贈款,實則帶有明確的主觀意愿。藥家鑫之父希望通過積極賠償,贏得受害者家屬的諒解,從而使藥家鑫得以從輕判處。但隨著去年6月,藥家鑫被執行死刑,張家放棄民事賠償,整個案件已經塵埃落定,藥家也就沒有對受害者家屬賠償的義務,張家不應再打擾沉浸在喪子之痛的藥家人。
其次,《合同法》第186條規定了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即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由于藥慶衛給張妙家屬的贈與合同,因受贈人拒絕而不成立,其有權利選擇撤銷贈與。如果張家堅持索要,是不會受到法律支持的。
藥案贈款“先拒后索”不論結果如何,這件事情本身就應引起我們的雙重反思。一方面,對于像張家這樣的受害者家屬來說,要懂得如何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當下,司法理念已經從過去的“一命換一命”,轉變為法律懲治與經濟賠償相平衡。最高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規定,被告人積極賠償的,可以在量刑上從寬處理。事實上,積極賠償不僅體現了被告人悔罪認罪的表現和態度,也意味著被害人遭受的損害得到了一定的補償,從而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遺憾的是,張家先是拒絕藥父的20萬元贈款,而后又放棄法院判決的4.5萬元民事賠償,顯得激情有余,缺乏理性,沒有很好地運用法律為自己維權。
同時,對于公眾而言,不應以輿論壓力干預當事人行使權力。藥家鑫案件的前前后后,似乎都有一個無形之手在推動張妙家屬做出種種“高姿態”。對于其拒絕捐款和放棄賠償,有媒體人贊賞“是對關注此事的全國人民的回報,是對正義的支持”,有網友疾呼“為底層群眾長了臉”。正是在這種壓力之下,才有了張家不惜犧牲自身權益,證明農村人并不難纏的悲壯訴訟。然而,一時的群情激奮和慷慨激昂過后,圍觀的公眾漸漸散去,徒留下張家獨自面臨生活的現實難題。對于“先拒后索”的尷尬,我們每個人都應進行反思。輿論不能干預司法審判,同樣,也不能干預當事人的維權。而避免“挾民意以令當事人”的輿論暴力,需要社會和媒體的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