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中央召開了農村工作會議討論農業問題,溫總理也發表了關于保護農民利益的談話。這也許意味著我國對農民的保護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三農問題的核心是農業問題,早在古典經濟學里,人們就已經發現,農業和其他產業相比,是一個弱勢產業。土地生產力增長的邊際效益遞減和食品需求的彈性不足這兩大規律,決定了農業無法無限增長,而人均土地規模的狹小又使得中國農業更加難以獨立經營。因此,如何保護農民一直是一個重要的社會問題。
在西方發達國家,大致到了上世紀的60年代前后,在工業化發展到了一定程度,各個國家先后通過制定農業憲章,大張旗鼓地著手解決保護農民利益的問題。最早的是瑞士的《農業法》(1951年),接著有德國的《農業法》(1955年),荷蘭的《促進農業、漁業產品生產和銷售及適當價格的形成,以及謀求這些產品消費者利益的新法案》(1957年),法國的《關于農業發展方向的法律》(1960年)。
這些法律的一個核心,就是正視各國經濟發展中的工農和城鄉的差別,根據公平和正義的原則,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今后農村發展和建設的一個準則和目標:使農業經營者和農業工資勞動者獲得和其他職業的就業者同等的經濟收入。
比如,德國的《農業法》第一條就規定:“應該使農業就業者的社會地位能夠與可以比較的其他職業人口相適應”。法國的《關于農業發展方向的法律》第一條也規定:為了使農業經營者及農業工資勞動者的社會地位能與其他職業部門的人員保持在同一水平,要消除農業就業者與其他產業就業者之間存在的收入不均的原因,以促使農業能夠適當取得經濟發展的利益”。
1961年,亞洲的日本也仿效西歐各國,制定了日本的《農業基本法》,其第一條也規定,農業政策的最終目標,是“改善農業與其他產業的生產力差距,提高農業生產力,并增加農業就業者的所得,使其能與其他產業就業者享受平等的生活。”
那么,各國政府是如何保護農民的利益的呢?我們以日本為例子來考察。
日本政府保護農民利益的最早的措施,就是把私有制下的農民組織起來。1947年日本就制定了《農民協同組合法》,把100%的農民組織進了農協組織中。農協組織是日本農民全方位的經濟合作組織,通過聯合經營,個體小農變相擴大了農業的經營規模,形成了家庭所有但以村為規模的農場式農業生產。更主要的是,農民通過農協集體壟斷了農村的商業和金融保險業,驅逐了城市資本,保證了農村的商業和金融業利潤留在農民自己手里。
日本保護農民利益的第二個重要舉措就是發動農村工業化。這里的農村工業化按照我的定義,是指農村從單一的農業經濟結構向農工商并舉的復合經濟結構發展的過程。日本政府在制定農業基本法時就計劃促進部分小農向其他行業轉移來實行農業大規模經營。盡管這一目標并未實現,但長期的農村工業化運動,使得日本兼業農民大量增長,大部分農村通過引進工業等方式實現了農村的以工業為主、農工商并舉的復合經濟結構,從80年代開始日本農民的平均收入中非農的收入就超過了80%。
日本保護農民利益的第三個重要方面在于及時向農民返還經濟高速發展的社會成果。比如,在糧食價格上,日本政府通過政府和農協的每年定期協商制度,保證了農產品隨著經濟發展而穩定增長;在一定階段通過關稅制度保護國內農業生產;此外更大量的是對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的間接補貼。有人統計各種補貼占了日本農民人均收入的60%以上。
這這些廣泛而有效的保護政策之下,日本農民家庭的平均年收入從1970年開始超過城市家庭,一直保持至今。不知從什么時候開始,日本社會學家在劃分日本社會階層時,已開始把農民階層劃入了社會的中產階層。(北京日本學研究中心教授 中國日本史學會副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