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國有企業民族工作的指導意見
民委發〔2011〕2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宗)委(廳、局)、國資委,各中央企業: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民族政策,切實做好新形勢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國有企業”)民族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民族工作的總體要求
(一)重要意義。國有企業是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力量,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支柱,是我們黨執政的重要基礎,在維護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大局中具有重要地位。多年來,國有企業從實際出發,認真貫徹落實黨的民族政策,為促進民族團結、實現共同進步作出了重要貢獻。隨著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市場化、國際化的深入發展,尤其是伴隨著民族地區的資源開發和各民族之間的交流交往,國有企業與民族地區的關系日益密切,一些企業的少數民族職工日益增多,維護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任務日益繁重。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站在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國有企業民族工作的重要性,不斷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扎實推進各項工作。
(二)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的主題,模范執行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民族政策,扎實開展民族團結宣傳教育和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大力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不斷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為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做出更大貢獻。
(三)主要任務。嚴格執行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尊重各民族職工的平等權利和風俗習慣,依法保障各民族職工的合法權益。廣泛開展民族團結宣傳教育,扎實推進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 引導各民族職工牢固樹立漢族離不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離不開漢族,各少數民族之間也相互離不開的思想觀念,平等相待、和睦相處、相互學習、共同進步。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充分發揮國有企業人才集聚優勢,通過對口支援等方式,支持民族地區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培養各類人才。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支持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的政策措施,切實發揮國有企業現代化建設排頭兵、主力軍的作用,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深入開展民族團結宣傳教育和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
(四)深入開展民族團結宣傳教育活動。認真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入開展民族團結宣傳教育活動的意見》(中辦發〔2009〕34號),在國有企業中廣泛、深入、持久地開展民族團結宣傳教育,切實打牢民族團結的思想基礎和群眾基礎。立足當前,著眼長遠,把階段性的宣傳教育和經常性的宣傳教育結合起來,著力加強陣地建設,著力搭建參與平臺,著力構建長效機制,把民族團結宣傳教育納入職工思想政治教育全過程。緊密結合各民族職工的思想實際,廣泛運用宣講報告、展覽展示、文體活動、影視作品等職工喜聞樂見、形象生動的教育方式,切實擴大宣傳教育的覆蓋面,增強宣傳教育的實效性。
(五)扎實推進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結合國有企業實際,切實采取有力措施,落實好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國家民委《關于進一步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的意見》(民委發〔2010〕13號)。把創建活動納入國有企業發展總體規劃,進一步創新形式、創新載體、創新手段,大力推進民族團結進步模范企業、模范單位、模范班組建設。堅持以人為本,把創建活動與幫助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加快發展結合起來,與解決各族職工切身利益問題結合起來,與做好本單位的實際工作結合起來,切實提高創建活動的實際效果。定期開展創建活動的督促檢查,定期表彰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先進單位和個人。
(六)妥善處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糾紛。國有企業要積極協助當地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切實維護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要定期排查影響民族團結的不穩定因素,高度重視和密切關注各族干部職工多方面心理感受和情緒反應,認真制定和不斷完善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及時妥善處理影響民族團結的矛盾和糾紛。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把與民族關系無關的問題歸入民族問題。對一般的矛盾糾紛,要采取教育、疏導、化解的辦法來解決。堅持在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凡屬違反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的,無論涉及哪個民族,都要依據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處理。
三、支持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
(七)認真落實中央支持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的政策措施。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民族工作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決定》(中發〔2005〕10號)和《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的有關要求,國有企業特別是中央企業,要切實履行責任,充分發揮主動性和創造性,在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加快發展中發揮重大作用。當前的一個重要任務,是通過對口支援等方式不斷加大支持力度,把中央關于支持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新疆以及其他民族地區發展的各項政策落到實處。
(八)積極帶動和促進民族地區加快發展。國有企業要根據國家發展規劃和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要求,優先在民族地區安排資源開發和深加工項目,帶動和促進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在規劃投資時,模范遵守國家及地方法律法規,注重聽取利益相關方和當地各族群眾的意見,尊重當地文化傳統和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在開發資源時,要充分考慮地方和群眾的利益,在配套產業、社會服務業、勞動用工等方面給予適當傾斜。
(九)切實保護民族地區的生態環境。國有企業在民族地區投資建設時,要樹立環保和綠色發展的理念,堅持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密切與地方政府配合,加強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認真落實節能減排責任,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水平,不斷提高可持續發展能力。堅持開發者付費、受益者補償、破壞者賠償的原則,妥善解決資源開發的補償問題,幫助解決當地農牧民增收和長遠生計問題。
(十)積極促進就業。國有企業在民族地區投資建設時,要注意發揮重大項目帶動就業的積極作用,吸納一定比例的當地勞動力就業,特別是注意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收當地少數民族人員。因資源開發需要當地少數民族搬遷的,要盡可能吸收當地少數民族勞動力就業。國有企業要嚴格執行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拒絕招收符合錄取條件和標準的少數民族人員。
(十一)幫助改善各族群眾生產生活條件。關注民生、回報社會是國有企業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國有企業要積極承擔社會責任,主動開展扶貧開發、捐資助學、建橋修路,熱心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積極支持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解決突出的民生問題。在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的情況下,國有企業要在財力、物力和人力等方面給予地方大力支持。
四、培養和使用少數民族干部和人才
(十二)重視做好少數民族干部和人才的培養使用工作。國有企業要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采取定向培養和“傳、幫、帶”等有效方式,大力培養和使用本單位的少數民族干部和人才,發揮他們的特殊作用。同時,要通過對口支援、職業培訓、校企合作、設立實習實訓基地等多種途徑,幫助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培養急需的經營管理人才和專業技術人才。對此,有關部門和企業要制定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并在經費等方面給予保障。
五、尊重少數民族職工的風俗習慣
(十三)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國有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尊重少數民族在飲食、婚俗、喪葬等方面的特殊風俗習慣,依法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對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職工,有條件的企業應單獨開設清真食堂或清真灶。開設有職工食堂而不能單獨開設清真食堂或清真灶的企業,應對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職工給予一定的伙食補貼。尊重少數民族的節慶活動。少數民族職工在歡度本民族重大節日時,國有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假期,并照發工資。
六、建立健全民族工作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十四)切實加強對民族工作的領導。充分發揮國有企業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科學配置民族工作資源,建立健全目標明確、運轉協調、渠道暢通的民族工作領導體制。進一步強化企業黨委(黨組)在做好民族工作中的領導職責。各級黨組織要堅持把民族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認真學習黨的民族理論和民族政策,進一步認識和把握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民族工作的特點和規律,不斷增強做好民族工作的能力。
(十五)健全民族工作機制。國有企業特別是在民族地區的中央企業,要根據企業實際設立民族工作機構或進一步明確民族工作的責任部門,選拔優秀干部特別是年輕干部負責民族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建立民族工作的目標責任制,把民族工作納入領導干部考核的重要內容,特別是民族地區的國有企業,要把做好民族工作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要把民族工作同生產經營、后勤保障、人力資源開發、企業精神培育、企業文化建設、管理服務等領域工作結合起來,同集團公司、分公司(分廠)、車間、班組等不同層面工作貫通起來,形成黨委統一領導、黨政共同負責、黨政工團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總結本企業特別是基層單位的民族工作經驗,區分不同類型,加強分類指導,推動企業民族工作健康有序開展。
(十六)加強監督檢查。各級民委、國資委要采取定期與不定期檢查相結合、上級檢查與單位自查相結合等多種方式,進一步加強對國有企業開展民族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是監督檢查黨和國家民族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貫徹落實情況。對查找出的問題要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督促整改,務求取得實效。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