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可以預見的是,中國式的城鎮化與城市化步伐一日千里、勢不可擋。隨著原城市區劃內可用土地的日漸枯竭以及城市與鄉村界限的日益模糊,類似農村集體用地建公租房這樣的新政試點出臺以及在更大范圍鋪開已漸成發展趨勢。
可以預見的是,中國式的城鎮化與城市化步伐一日千里、勢不可擋。隨著原城市區劃內可用土地的日漸枯竭以及城市與鄉村界限的日益模糊,類似農村集 體用地建公租房這樣的新政試點出臺以及在更大范圍鋪開已漸成發展趨勢。也正因為這一點,如社論所言,“而在試點城市范圍大為增加的情況下,卻未有具體措施 來保障農民的權益。”那么,試點之初即應該首先“確定使用權出讓或租地方案”,給出“明確標準可供公眾監督”,并確保今后建成的公租房無論租售其土地流轉 收益都歸土地所有者農民所有。
具體而言,新政無論試行范圍大小、是否擴容等,首先,都必須由實施方地方政府與土地所有方農民進行公平、對等的協商談判,協商不成,則可以擇時 擇機繼續協商,或者中止項目實施。其次,協商前實施方地方政府應拿出具體的使用權出讓或租地方案,提交土地所有方農民充分討論和醞釀,具體租金標準應參照 當時的市場價格,并通過雙方充分博弈后,制定一個雙方都可以接受的價格標準,該標準還須獲得土地所有方農民法定多數同意后才能進入下一輪的協商談判。否 則,必須等待土地所有方農民最終法定多數同意后方能繼續。如果雙方對價格標準均存有爭議,則可以委托獨立的市場第三方主體進行評估。最后,協議的簽訂原則 上應與土地所有方的每一個組成個體單獨簽約,而非土地的集體代表。同時,土地租金或流轉收益也應直接打入農民個人的賬戶,以確保農民獲得農村集體用地建公 租房新政帶來的實實在在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