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地權與國家建設
時間:2012-01-06 15:32:41
來源:中國改革網
近日,溫總理在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上強調指出,農民的合法土地財產權利,任何人無權剝奪。筆者認為,通過保護土地產權,實現向法治國家的轉型,這不但為歷史所明證,也是我國國情所必需。
從歷史來看,英國的地產權保護,正是其憲政國家建設的邏輯起點和有效路徑。1066年,諾曼公爵率鐵騎征服英倫,宣布廢除既有的一切土地權利,全部土地歸國王,然后以拍賣和撥配的形式將土地分封給屬下的各級封臣占有使用,各級封臣再逐級下封,形成金字塔式的土地占有支配關系。在領主和封臣或者屬民之間,基于這種土地分封,形成圍繞土地的契約關系。封臣享有土地的權利,但同時也要向領主繳納地租、服勞役并在發生戰爭時自帶裝備隨領主出征。而領主也要為封臣的土地占有和人身安全提供保護,并主持司法正義。
彼時并無國家觀念,更不知公共為何物。當然,起初領主的權力無疑是殘暴、專斷的,但由于聯結封臣和領主的基礎是契約關系,彼此權利義務具有交換性和相對性,作為最高領主的國王沒有國家主義和民族主義的招牌以讓封臣和民眾自覺納稅、依法服兵役等,封臣和百姓也絲毫不覺得國王乃君權神授自己非服從不可,雙方不過是買賣關系:我買了你的地,給你交租還外帶服役,你就要保護我土地占有使用的穩定,并保護我的財產和人身安全。
其次,這種交換還帶有相對性。對國王來說,專制權力是不可能一竿子插到底的,而是止于自己的直接封臣,因為“封臣的封臣,不是我的封臣”。一旦這種契約觀念形成之后,領主的權力同時就意味著責任,而民眾義務的另一側也關聯著權利,雙方在彼此的博弈中都會借助于契約來約束對方。后來,貴族們不滿國王的專斷,愣逼著國王簽訂了大憲章。其超過四分之一的內容直接關于土地權利。
這樣幾經博弈,直到國王的地租,必須經過國會同意方可征收,任意的地租和出讓金終于被法定的稅收代替,實現了從土地財政向稅收財政的轉變,封臣們的土地權利也就獲得了穩定和保護。當首相威廉·皮特說“臣民的茅草房,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的時候;當英女王面對貧民窟里的老婦人,謙恭地問“我能進去嗎”的時候,我們說,盡管土地名義上仍屬于英王,但臣民已取得了真正意義上的土地財產權,而英國的憲政也已水到渠成。
之所以說地權保護是英國成為憲政國家的邏輯起點,是因為,土地財產權作為百姓和國家之間的契約關系,其明確了國家責任,劃定了國家權力的邊界。政府對土地產權的保護就是在履行自己的契約責任,一旦土地產權被破壞,土地被任意剝奪,就意味著國家公然毀約。國家對自身契約責任的敬畏,因此構成了權力的限度,有限政府因而生焉。
之所以稱之為有效路徑,則在于英國憲政國家的形成,并不是貴族們要民主、反獨裁的結果,而僅是貴族們為了維護自己的土地以及其他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要求國王明確契約義務、履行契約責任而已。但貴族們討價還價對私利的謀取,卻無意間為國家權力套上了籠頭,實現了由專制國家向憲政國家的轉變。可以說,一部英國土地的權利生成史,恰是英國憲政國家的建構史。
中國土地權利的被取消和重新生成,有與英國的經驗路線相類似之處。我們曾經被否定了一切既有的土地財產權,所有土地被歸于國家或集體;而國家又通過拍賣,明確以契約形式為土地占有人設定了土地使用權。而近些年來社會矛盾集中的領域也是土地問題。這種情況下,土地權利的建設和保護就成為國家法治建設的突破口,通過保護土地權利,國家和民眾的契約精神得以弘揚,國家權力的限度得以重構,法治得到信仰,司法回歸獨立,大量社會糾紛也將得以化解。更重要的是,這本身不需要觸動敏感領域,足以確保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結構的平穩轉型。
從民主方面講,沒有對合法的私有財產權的捍衛,沒有對財產權所代表的契約精神的極大弘揚,所謂民主也就只是“大鳴、大放、大批斗、大剝奪”的文革遺風的復活。無論是君主政治、集團政治還是民主政治,在沒有制約的背景下都意味著無限權力。將無限權力從相對精英的集團手中轉移到普羅大眾手中,結局不會變得更好,只能變得更壞。顯然,這一權力的約束機制,最重要的就是土地財產權益。
當前,土地財產權的觀念遠未建立,相關立法更是空白,圍繞著土地的矛盾卻越來越尖銳。或許,我們最重要的就是準備好能夠澆滅狂熱之火的理性之水,建立起能疏導洪流的產權堤壩。烏坎事件因民眾的土地利益受侵害而起,也因政府妥善解決民眾的土地訴求而落幕。其中的教訓和經驗,值得我們反思,而溫總理的講話也就具有了特別重要的時代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