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儲備是指政府依法運用市場機制,通過收購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對土地進行前期開發整理與儲備,以供應或者調控城市建設用地需求的城市土地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1996年,上海市成立土地發展中心,是我國第一家土地儲備機構。五年后,國務院發文在全國試點推行。在發展中,土地儲備形成了市場主導、政府主導和兩者結合這樣三種模式。
藍皮書指出,在當前的制度設計中,土地儲備機構的雙重職能難以協調,使國有土地資產運營很難健康發展。
政府職能以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為宗旨,企業經營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標。藍皮書認為,土地儲備機構身兼雙重角色,難以同時滿足取向不同的雙重要求。“在實際工作中,往往是部門利益大于國家利益,很多土地儲備機構熱衷于收購增值潛力大的城市存量土地,土地供應也以追求增值為目的,忽視城市規劃的限制和對市場的調控作用。”這違背了制度設計的初衷。
統計數字顯示,各類銀行貸款一般占土地儲備機構運營資金的70%~90%,個別地方甚至接近100%。“這種單一的融資方式隱藏著巨大的風險。”
鑒于此,藍皮書建議,政府宜先理順土地儲備制度主體的角色和定位,建立政府授權委托下的土地儲備市場運營機制,同時讓此機制暴露在高度透明的監督體系下,從而盡可能減少土地收購、銷售等環節的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