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09-R3-4課題組專家在《中國城市管理體制及其運行機制研究》大綱(征求意見稿)中,提出中國城市管理運行機制三大關鍵環節,即統一建立城市綜合管理指揮中心、前置管理以及城市綜合管理規范化。
第一、各城市統一建立城市綜合管理指揮中心,是解決城市管理縱向斷層、橫向缺隙、指揮混亂等問題的重要手段。
城市綜合管理指揮中心,應當由城市政府、城市綜合管理委員會組織建設,設在城市綜合管理局內,作為城市政府、城市綜合管理委員會、城市綜合管理局統領本市城市綜合管理工作的工作抓手平臺。副局級。基于數字技術等所有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建立全市統一的指揮中樞系統,作為現代城市綜合管理的首要專業支撐機構。市長、分管副市長擔任總指揮、副總指揮,負責重大城市綜合管理活動的指揮。城市綜合管理局局長(城管辦主任)、副局長擔任指揮中心主任、副主任,負責日常城市綜合管理活動的指揮。
統一市一級城市綜合管理指揮權、督察權、賞罰權,建立健全城市綜合管理指揮中心運行機制。
以數字技術作為核心技術支撐,城市綜合管理指揮中心通過視頻、音頻、網絡等手段快速獲取城市基礎功能設施受損和城市公共空間不合理占用的信息。然后及時作出辦理意見并迅速發給有關承辦責任人(或單位)。
有關承辦責任人(或單位)辦理完成后及時上報城市綜合管理指揮中心,城市綜合管理指揮中心迅速指示督察部門檢查驗收或通過視頻即時檢查驗收并結案。如果有關承辦責任人(或單位)不能按要求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完成,指揮中心督察部門應當及時督察。
辦理完成任務較好的人(或單位),應由城市綜合管理局(城管辦)報請城市政府給予獎勵,辦理完成任務較差的人(或單位),應由城市綜合管理局(城管辦)報請城市政府給予處罰。
統一城市綜合管理指揮權、督察權、賞罰權,必須有數字技術作為支撐工具,采用江蘇泰州市購買服務的方式運行成本已經較低,一般地級城市和經濟條件較好的縣級市都有條件實現,但那些特別貧困的地級市和絕大多數縣級市暫時還不具備建立城市綜合管理指揮中心的條件。
第二、城市綜合管理重在治本,不能把關注點放在違法處罰上。應當重心前移,前置管理,避免或減少違法處罰行為。
如果做好了城市綜合管理工作,就會避免或大大減少涉及城市綜合管理的行政違法行為,甚至是違法犯罪行為,真正實現城市綜合管理的低成本,高效能。城市政府應當把城市綜合管理的工作重心前移到管理環節,前置管理,把關注點放在預防問題發生或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強化管理服務行為,避免或減少違法處罰行為。
涉及城市綜合管理的行政違法行為一旦發生,違法處罰過程中不僅會帶來財產損失和公共利益的損害,有時財產損失還十分巨大,拆除一片違法建筑,其財產損失就可能數以億計。如果發生沖突,還會帶來社會的不和諧。
如果違法處罰不當,損失更是巨大,還損害城市政府形象。比如北京海淀城管執法部門拆除了價值數億的建材市場,被北京一中院一審判決敗訴,被索賠六億元。
所以,城市綜合管理系統,要牢固樹立重心前移、前置管理的思想,盡可能多地做好前期宣傳疏導工作、前置預防工作、管理服務工作、說服教育工作。應當說,違法處罰越少甚至沒有違法處罰行為發生,城市綜合管理工作才算做得最好。
第三、城市綜合管理要規范化。包括六個方面:一是程序規范、二是行為規范、三是形象規范、四是方法規范、五是考核賞罰規范、六是城管執法人員救濟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