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強拆有待完善司法介入制度
記者 王猛 長春報道
從江西宜黃拆遷自焚事件,到廣西北海銀灘強制拆遷事件,近些年來,違法違規強制拆遷及各種惡性事件時有發生,不斷上演的強拆悲劇在社會上引起惡劣影響。今年1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頒布實施后,情況并未出現根本扭轉。
“新拆遷條例”明確規定未簽訂補償協議不得強制拆遷,并明確取消了行政強拆,但一些地方的相關部門仍置若罔聞。有關專家表示,遏制違法強制拆遷還需加大“首長問責”力度,并完善司法追責。
“新拆遷條例”尚未治住強拆
城市不斷擴張,一些地方政府打著公共利益和發展經濟的旗號,把土地作為斂財籌碼,與開發商共演了無數強拆的惡行。強拆,不僅侵犯了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更導致極端事件的發生,嚴重激化了社會矛盾。
對此,今年1月21日,《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正式實施。這一條例被認為是利用司法途徑阻斷強拆的法律依據,也被普遍視為防止暴力拆遷的制度進步。
然而,“新拆遷條例”實施了近一年,并未能從根本上遏止暴力強拆事件的發生。
針對強拆事件頻發,今年9月25日,監察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務院糾風辦等四部門會同有關省、區紀檢監察機關和糾風部門,對今年上半年發生的11起強制拆遷致人傷亡案件進行了調查處理,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和行政問責57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處理31人。
據悉,此次查處的11起強拆致人傷亡案件均發生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后,其中6起屬違法違規強拆致人傷亡。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表示,這些案件的一個共同特征就是頂風違紀,置國家法令于不顧,公然與國家大政方針“叫板”。這就直接把“新拆遷條例”放在社會公眾不信任的風口浪尖上。
專家認為,四部委的聯手動作,旨在捍衛國家法律尊嚴,捍衛國家政令威信。
姜明安說:“應該說,此次處理相當‘嚴肅',對那些罔顧法紀、肆意強拆的人來說,肯定有一定的震懾作用。處理范圍之廣、力度之大,充分顯示出黨中央、國務院制止違法征地拆遷的決心和態度。中央在傳遞出一個明確的信號,對那些公然違法違規者,決不姑息。”
中國人民大學社會學教授周孝正認為,如果在“有法可依”之后,不能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那么法令政令就都在現實中成為壁上掛的風景畫而已,就無法規范和建立新的法律秩序。
分析暴力強拆事件的本質,周孝正表示,多次出現的強拆糾紛,這是典型的由地方“土地財政”帶來的后果,是一些地方政府與企業共同侵犯百姓權益的行為。他認為,在這樣一個利益多元化的時代,利益主體紛呈。一些地方政府面對利益的誘惑,不能理性地處理好根本利益、長遠利益、大局利益與地方利益、眼前利益、部門利益的關系。“有的放任利益主體對百姓合法利益的盤剝,有的甚至直接沖到臺前與民爭利。”
吉林省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所長付誠表示:“當拆遷群眾的合法權益屢被侵犯,當國家法令政令屢被公然違反,那么,國家就會在本應造福民眾的城市化進程中失信于民,就會在推進國家繁榮的進程中失了人心。失信失心的發展,絕不是國家的福音。”
司法要敢于對不合法的拆遷說“不”
梳理近年來頻頻出現的暴力強拆事件可以發現,各類違法違規強拆主要包括兩種:一是各級地方政府和法院直接參與或組織的強制拆遷;一是各類開發商或拆遷人明目張膽違法擅自組織人員侵犯公民住宅權、財產權和人身權的行為。
有關專家認為,強拆致死的“事故率”很低,被問責的“事故率”也很低。因為只有后果嚴重了才會被問責,所以違法強拆被追究的比例很小。
姜明安說:“刑罰的效果主要不在于它的嚴酷性,而在于它的必然性。如果違法強拆被處理的比例只有百分之幾甚至更低,那么拆遷者就不會把相關法規當回事兒。”
更重要的是,政府及其開發商在征地拆遷中的利益太大。一些專家表示,拆遷成功與否往往關系到數百萬元甚至數以億計的經濟利益,在巨大的利益驅動下,很容易出現不擇手段的沖動。因此,政府在征地拆遷中必須“去利益化”,實際上這也正是“服務型政府”的應有之義。強制拆遷只能是為了公共的利益,政府本來就不應該有自身的利益,更不應該為了自身的利益侵害群眾的利益。
當前我國正處于城鎮化快速發展階段,道路交通建設、城市經濟發展、舊城改造等不可避免地涉及大量征地、拆遷工作。
周孝正說:“這需要我們正確處理好發展速度與群眾承受能力之間的關系,不能以犧牲被拆遷者合法權益為代價,片面追求征地拆遷速度。”歸根到底,發展是為了人民,以“發展”的名義行違法強拆之實,不但與經濟發展的本義相悖,而且嚴重損害政府形象,必須嚴肅予以查處。
一些法律專家認為,在實行“新拆遷條例”后,法院是當前公權強制拆遷的關鍵環節。根據法律規定,多數強制拆遷,需要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姜明安表示,關鍵一點是自覺依法辦事,在審查行政機關和拆遷主體的申請時,法院能夠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審查,對那些不合理不合法的拆遷申請,敢于說“不”,甚至敢于常常說“不”。
杜絕暴力強拆需完善司法介入拆遷的制度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即“新拆遷條例”的出臺,取消了原有拆遷條例中“行政強拆”的規定。有關專家表示,“行政強拆”的作法是,行政機關自己作出拆遷決定,自己對拆遷決定的爭議進行裁決,自己對不履行裁決的當事人予以強制執行。
姜明安表示,取消“行政強拆”確實是一種進步,但這種進步必須要建立、完善相應的制度作為保障,否則就會產生負面作用。“不僅不能增加對被征收人的權利保障,還將犧牲司法的公正、權威和人們的法治信仰。”他說。
一些專家認為,法院介入強拆執行,對其執法力量是一個嚴峻的考驗。如果行政拆遷本身缺乏實質正義,而法院依法所進行的審查僅限于形式、程序,必然在被征收、拆遷的對象中造成猜疑,影響法院的司法權威。
在保證法院如何正確積極地介入拆遷工作方面,姜明安認為,強拆涉及“強拆裁決”和“強拆執行”兩個問題。強拆裁決是司法行為,實施強拆是行政行為,或者說實質上是一個行政行為。他表示,司法強拆如果不以“裁執分離”制度為前提,統一由法院執行庭或行政庭實施,同樣會導致濫權、侵權和腐敗。“較理想的方案應該是法院裁決,行政機關組織實施,法院予以監督,包括受理被征收人對違法拆遷行為的起訴。”他說。
吉林省良智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王俊麗認為,司法強拆比行政強拆公正這一認識,是建立在不受地方行政和其他外力干預,從而能兼顧和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礎上的。但是,在實行司法強拆后,如果司法受地方行政和其他外力干預,行政強拆發生的問題就可能同樣在司法強拆中重演。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王敬波表示,司法強拆能否為被征收人權益提供有效保障,是以司法對行政行為的嚴格審查為前提的,而這就要求法院在依法作出判決以前,禁止任何人實施強拆。“如果像過去那樣,被征收人起訴后,政府部門就申請法院強拆,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被征收人勝訴,權益也難以恢復,因為房子已經被拆了。”他說。
王敬波認為,司法權力和行政權力是不一樣的。司法權力的基本屬性是居中裁斷,是對爭議的一種裁決,需要站在中立的立場上。既要法院作裁定,又要法院執行,這在權力配置上并不協調。所以,“裁執分離”既符合司法權力和行政權力相互制約的精神,也符合我們常說的“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這樣一個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