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利潤年年走高,可自己的工資原地踏步,想提加薪,又怕老板給穿小鞋。這應該是不少職場中人的共同尷尬。我市正在推進建立工資集體協商機制。昨日,重慶晨報記者從市總工會獲悉,市總工會擬定的《重慶市工資集體協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正在征求意見。
有工會才能集體協商
何為工資集體協商?做個對比,以前要讓老板加工資,你只能以個人的名義,與老板談。大多數情況下,老板開好多工資,要么接受你繼續干,要么你走人,另謀高就。
而工資集體協商,就是可以依托工會,讓工會代表職工集體與老板談漲工資?!爱斎?,也包括老板因為實際情況,適當降薪的情況?!?/p>
既然是協商,就會有雙方代表,《條例(草案)》規定,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勞方代表只能是企業工會、區域工會或者行業工會。沒有成立工會的企業、區域或者行業,勞資雙方擬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應當首先成立工會。
資方協商代表除不能全是中層以上行政管理人員外,而且應當有女性代表。勞方協商代表應當有工程技術人員,勞務派遣工超過職工總數百分之二十的,應當有勞務派遣工作為勞方協商代表。在人數方面,雙方應當對等,每方三至九名。而集體協商的結果,需要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才能生效。
九大類“薪金”可協商
《條例(草案)》認為有九大類“薪金”可集體協商,包括職工工資最低水平;一線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以一線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確定的各類職工工資分配系數;獎金分配辦法;津貼、補貼標準;社會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病事假及有薪假工資待遇;婦女孕期、產期、哺乳期工資待遇。
工資協議一年內有效
而隨著企業利潤增長,職工工資應當增長,且一線職工工資增長幅度不得低于企業職工工資平均增長幅度。有漲也有跌,當企業確因不可抗力或者生產經營無力維持現有工資水平的,勞資雙方可以通過工資集體協商適度調整工資水平,但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工資協議并不是一勞永逸,《條例(草案)》規定工資協議有效期限一般為一年。期滿前60日內,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下一輪的工資集體協商。
同一區域不同行業簽訂的工資協議,其約定的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區域性工資協議的約定。也就是說,如果你在渝中區做廚師,你和老板約定的最低工資,不得低于渝中區整個區域工資協議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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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推行工資集體協商
最高漲了20%
目前渝中區已經有2000余家企業進行了工資的集體協商,根據目前協商的情況來看,“談判的結果都是上漲,最高的平均工資漲了20%。”渝中區總工會相關負責人稱。
在執行過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阻力,“比如說資方(老板)不愿意加工資,對工會提出的加工資要求不理睬,但這也是少數。”
該負責人稱,工資集體協商,最重要的是建立了一個談判機制,“不再是一方說了算,雖然雙方為爭取利益有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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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張談判桌,勞方、資方代表兩頭坐,可以想象,心里打鼓的,恐怕還是勞方的代表們。幫大家出頭,會不會引起老板報復?根據此前試點、調研的情況,結合外地經驗,《條例(草案)》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報復勞方代表,老板要賠償
情景:
沿海某電子廠的員工推選出代表,與廠方協商漲工資。員工代表都是熱心人,而且都是骨干。這一談,前前后后,就是好幾個月。這段時間里,員工代表一個個都被找了理由調崗、降薪,甚至開除。
應對:
《條例(草案)》規定,協商代表參加工資集體協商,應當視為提供正常勞動,其工資和福利不受影響。企業不得因此解除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槍打出頭鳥的擔心,《條例(草案)》也考慮周全,“無故調動協商代表工作崗位、免除職務、降低職級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責任方限期改正,給協商代表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經濟損失金額支付兩倍的賠償金。”
解除協商代表勞動合同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工作,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前工作期間的標準補發工資和福利,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重慶奇火鍋工資協商現場會。(資料圖片) 重慶晨報記者 甘俠義 攝
拒絕工資協商,最高可罰1萬
情景:
中部某省,物價高漲,一家制鞋廠的員工起了漲工資的心思。這家鞋廠是有工會的,按照相關規定,一步步操作下來,協商要約很快就發給了廠方。然而,廠房使出拖字訣,置之不理。時間長了,員工的士氣和熱情就退了,協商也就不了了之。
應對:
工資協商,勞資雙方都可以提出要約。沒有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工會應當征求職工的意見,主動提出要約。提出要約后,另一方必須在收到要約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予答復。
《條例(草案)》規定,凡是阻撓職工組建工會,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一方拒絕或者拖延答復另一方工資集體協商要求的;拒絕提供或者不按時、不如實提供工資集體協商所需資料的;無正當理由始終以唯一方案或者立場排斥對方合理意見和主張的;不按照規定報送工資協議文本及其相關資料的;不及時向全體職工公布已生效的工資協議的;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工資協議的,都將承擔相應的責任。
“違反有這些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書面形式責令十五日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三十日內予以通報批評,并可對主要責任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