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提出從五個方面落實各項支持政策:一、確保用地供應,儲備土地和收回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優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二、增加政府投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土地出讓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的比例不低于10%,中央代發的地方政府債券資金要優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任務的城市,一律不得興建和購置政府辦公用房。三、規范利用企業債券融資,符合規定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可發行企業債券或中期票據,專項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四、加大信貸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向實行公司化運作并符合信貸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直接發放貸款,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利率下浮時其下限為基準利率的0.9倍,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5年。五、落實稅費減免政策。
意見還要求建立健全分配和運營監管機制。對以虛假資料騙購、騙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經查實應立即糾正,并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請購買或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資格。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購買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經濟適用住房配售時,要明確界定政府與購買人的資產份額,并按照政府回購、適當兼顧保障對象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出售所得價款的分配比例。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不再符合相應的住房保障條件的,應在規定期限內騰退;逾期不騰退的,應當按市場價格交納租金。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退出經濟適用住房,或者通過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取得完全產權。